上訴庭 4 月駁回「香港獨立黨案」被告申請刑罰上訴許可,裁定《國安法》罪行的刑罰分級適用於串謀罪,又提及不同意 47 人案原審觀點。
該案中,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雖被裁定屬「首要分子」,但因 3 人認罪、出任控方證人等,獲減刑至判囚 6 至 7 年,低於條文的 10 年下限。其餘被告的刑期則在上下限之內。
《法庭線》向律政司查詢,有否因應上訴庭的判決,就區諾軒等 3 人的刑期提出覆核。律政司周一(28 日)回覆指,「沒有提出刑罰覆核申請」,又指由於案件已進入上訴司法程序,不宜就案件的判刑是否合適作任何評論。
47人案判刑專頁:他們為何面對這樣的判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