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10 日,網民發起「母親節行街」,青年被指在旺角向警方投擲水樽,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成,判囚 6 星期,青年不服定罪及刑罰提上訴。 法官李運騰周三(24 日)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青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判詞指,上訴人的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推論,其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法官強調,青年能脫罪僅「出於僥倖」,又指假如控方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內,上訴結果或會有分別。旁聽席親友聞判相擁而泣。
上訴方:上訴人或一時衝動才投水樽
上訴人葉浩賢(25 歲,報稱綠化工程項目經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10 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去年裁定他罪成,判囚 6 周,青年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原審裁判官早前裁定,上訴人投擲水樽是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上訴方力陳,此非唯一合理推論,上訴人可能是一時衝動,或意圖吸引警方注意,以阻礙他們推進,或提醒示威者離開等才投擲水樽。
官:示威者能否目睹擲水樽「頗成疑問」
法官在判詞指,上訴人在警方推進時向他們投擲水樽,其行為沒有疑問是針對警方及出於惡意。但當日與警對峙的示威者,站在警方防線對出 40 至 50 米,而上訴人則近距離從側面向警方擲樽。法官認為,示威者能否目睹他投擲水樽亦「頗成疑問」。故此,若上訴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話,為何不站在警方防線及示威者前投擲水樽,原審裁判官對此未有充足分析。
法官認為,不能抹殺上訴人案發時,可能只想在警方推進時轉移他們的注意力,或純粹仇警向警員施襲。法官另指,雖然上訴人行為非常可疑,但控方未能證明他「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是唯一合理推論,故其定罪不安全及不穩妥。
判詞強調,上訴人是次能脫罪僅「出於僥倖」。假如控方一開始便將「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包括在控罪詳情之內,上訴結果或許會有分別。
HCMA 39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