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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 旺角|被指管萬用刀罪成判囚 時任消防員上訴得直 官拒按律政司要求修改控罪

10.31 旺角|被指管萬用刀罪成判囚 時任消防員上訴得直 官拒按律政司要求修改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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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31 日,網民在旺角發起「毋忘 831 恐襲太子悼念會」,案發時 29 歲休班消防員被指向警員「批肘」,其後被搜出萬用刀,早前被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管有非法用途工具」則罪成,判囚 3 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兼獲訟費。

法官周二(4 日)在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由,認為根據本案環境證據而言,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裁定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意圖作「傷害人身」用途。至於律政司要求修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遭法官拒絕,認為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判詞指,若上訴人當時面對不同控罪,除盤問方向有別外,亦有可能出庭作證,現階段修改控罪會剝奪他可作供的權利。
上訴方:上訴人是消防員 管萬用工具合理

本案涉及的「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終審法院早前在另一宗管有索帶案,裁定只能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上訴方指,根據該索帶案例,控罪所指的「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須被詮釋為適合作非法進入的工具,而涉案萬用刀明顯不屬此類別。

此外,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指,上訴人蕭志成可運用涉案工具「破壞公物或與警民對抗」,至頒下裁決理由書才提及「傷人」字眼。上訴方續指,案發當日在非法集結現場,沒發生傷人事件,而上訴人被捕地點,與發生集結、堵路的地方相距 1.1 公里。加上在 2019 年的社會事件中,用刀傷人十分罕見。基於上訴人本身是消防員,管有萬用工具亦合理。

官:現改控罪構成不公 或剝奪作供權利

法官表示,當本案於裁判法院審結後,終院頒下該索帶案判詞,給予「權威性的裁定」,故此原審官裁定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有意圖「破壞物件」並不妥當,因「破壞物件」並非終院所指的 3 類非法用途之一。

至於原審裁定上訴人有意圖「傷人」,法官同意上訴方所指,「警民對抗時用」與「傷人」有所不同,即使原審錯用「警民對抗」來代表「傷害人身」,但就本案所有環境證據而言,不能達致唯一合理推論,指上訴人管有萬用刀意圖作「傷害人身」的用途。

律政司另要求法庭考慮修改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官同意上訴方指,現階段修改控罪,會對上訴人造成不公。正如上訴方分析,若他當時面對不同控罪,除盤問方向有別外,他很有可能出庭作證,解釋自己是消防員,為何身懷萬用刀,在現階段修改控罪會剝奪他可作供的權利,故拒絕行使酌情權修改控罪。

上訴人蕭志成(案發時 29 歲),被控襲警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31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 146 至 148 號地下,襲擊正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 15625 賴展源;及在同日同地管有一把萬用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原審裁判官劉淑嫻於 2021 年 5 月裁定他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成,襲警罪則罪名不成立,判監 3 個月,他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HCMA3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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