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歲男警涉上周二(6 日),在警察東九龍總區總部,駕駛私家車時撞到一輛警車,事後未能通過酒精呼氣測試。該男子被控酒後駕駛、不小心駕駛等 4 罪,案件周四(1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2 月 26 日,以待進一步調查,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批准。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條件包括交出駕駛執照、不可駕駛任何車型的車輛。
警方回覆查詢時指,該名男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警方表示,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跟進。
被控酒後駕駛、不小心駕駛等
被告岑永賢(57 歲,沒有報稱職業),被控一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罪,指於 2026 年 1 月 7 日,在牛頭角協調道 105 號東九龍總區總部,在道路上駕駛一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為 HB3833 的私家車,而在他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中有 46 微克,超過 100 毫升呼氣中有 22 微克酒精的訂明限制。
他另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一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以及一項「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指他於同月 6 日,在上述地方停車場 2 樓 20 號泊車位,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上述私家車;在遇有道路交通條例(第 374 章)第 56(1)(b)條所指的意外時,身為上述私家車的司機,既不提供該條例第 56(2)條所述的詳情,亦沒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而不遲於意外發生後 24 小時內,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員報告該意外;因有上述車輛在道路上而有意外發生,以致警車 AM8443 受到損害,而沒停車。
KTCC7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