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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33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 47歲男無罪 另認非禮等8罪判社服令

涉33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 47歲男無罪 另認非禮等8罪判社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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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 47 歲男子,涉 33 年前(1990 年,當年 14 歲)在家中與當時兩名年僅 7 及 10 歲的表妹獨處時,分別強姦、非禮二人,又用筆插入 7 歲表妹私處。被告否認一項強姦、非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 罪, 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此 3 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早前承認非禮及襲擊共 8 罪,法官張慧玲周一(12 日)於高等法院判被告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沒有利用事發多年前,乘機「搏」沒有人相信兩名事主的證供而不認罪,和盤托出非禮行徑,相信他「冇險會重犯」,認為被告適合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讓他報答社會。
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現已深感後悔,被捕後已即時承認過錯,求情信中亦已交待其心聲,說法與其庭上證供脗合。若在 33 年前處理本案,被告會於少年庭受審,希望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法官續引述報告內容指,感化官認為被告沒有利用案發於 30 多年前,因時代久遠而否認控罪,反而在被捕後已承認過錯,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法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沒有利用事發多年前,乘機「搏」沒有人相信兩名事主的證供而不認罪,和盤托出其行徑,其餘控罪在受審後亦獲裁不成立。

法官接納被告因妒忌而襲擊表妹,因性好奇而非禮對方。法官考慮被告初犯,有良好家庭背景、正當職業,相信他「冇險會重犯」,認為適合以社會服務令方式讓他報答社會。

被告 C.F.L. (現年 47 歲,案發 14 歲)開審前承認 3 項非禮罪及 4 項普通襲擊罪,並在審訊中途承認新增的非禮罪,同時繼續就另外 3 項罪名,強姦、非禮及普通襲擊受審。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此 3 罪罪名不成立。

控方指被告強姦 7 歲表妹
筆插私處

案發於 1990 年 8 月在新界大埔某單位。被告被控猥褻侵犯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 Y(案發 10 歲),強姦女童 X (案發 7 歲)及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涉及女童 X。在控方案情完結後,控方就強姦罪新增一項交替控罪,猥褻侵犯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 X,被告重新答辯時承認此罪,但控方將繼續就強姦罪提控。

控方早前指,被告為兩名事主 X 及 Y 的二表哥,X 及 Y 為親姊妹,二人童年暑假時會到被告家中留宿。案發時只有被告及事主獨留在家。被告著 7 歲的 X 入房內,再鎖上房門,並命令 X 躺下及閉上眼睛,X 照辦。X 此時感到外褲及內褲被人脫下,兩腿被分開,及被人壓著雙腿,有人觸摸其私處。X 隨後發現被告脫下自己的褲子,手持陰莖壓向 X 的私處,之後再插入其陰道。被告又取出一支筆插入 X 的私處轉動,X 掙扎不果,之後聽到被告說「死喇,黑晒!」被告停止行為後著 X 穿回褲子離開房間。事隔 28 年後,事主向家人揭發事件,並報警處理。

HCCC16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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