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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基金被指沒註冊案 官裁陳日君等 6 人表證成立 辯方不傳證人 押 10 月底結案陳詞

612 基金被指沒註冊案 控方引基金會議紀錄指「M」、「PK」為被告稱呼 辯方拒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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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人道支援基金」案,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等 6 人被票控沒有為基金作社團註冊,案件周二(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2 日審訊。

各方提及「社團」詮釋,控方依賴《社團條例》釋義,指屬「一人以上、不論宗旨」的組織;辯方盤問警察牌照科高級督察時,則問及一同食飯生活的家人、治喪委員會需否註冊。此外,控方又引用透過「提交物料令」取得的基金會議紀錄,指文件中「M」、「PK」等是各被告的「暱稱」;辯方指只會承認紀錄真確,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表證成立,辯方指各被告不作供、不傳證人,案件押後至 10 月 26 日作結案陳詞。官指希望結案陳詞中能有案例予法庭參考,指《社團條例》的精神應是「既不擾民,又可維持社會秩序及監察團體情況」。
辯方舉例問治喪委員會需否註冊社團
官:控方依賴條例釋義 表面上很多組織符合

控方周二傳召多名警員作供,其中警察牌照科高級督察龔伊林,供稱「612 基金」從無向警方註冊為社團。辯方代表陳日君及何韻詩的大律師舉例問龔,一同食飯生活的家人,甚至「何鴻燊治喪委員會」,是否均沒有註冊作社團,遭裁判官及控方質疑其他組織是否社團,與此案無關。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 6 名被告表證成立。

官指,明白《社團條例》有就「社團」有釋義,但該釋義「相對扼要及簡單」,控方現時倚賴該釋義所指「一人以上的組織、不論宗旨」,「當然會有很多組織表面上符合此釋義」, 但指條例亦有列出很多種不同組織可以豁免登記,指例如小學生辦音樂學會應能獲豁免。

官着控辯就如何詮釋「社團」陳詞
指條例精神應「既不擾民又可監察團體」

官又指,辯方舉例提出的治喪委員會,並非有宗旨而是為了「辦一件事」,因此不認為是社團;又舉例中秋節家宴,家人之間的聯誼,亦不認為是有共同宗旨的組織。官另再舉例指,宗族之間的聯誼、集合宗親,則應該需要登記社團。

嚴稱,有些情況可能比較模糊,就需深入了解,希望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中,能有案例予法庭參考,在法律上應如何詮釋「社團」,以及為何需要這個條例,又指條例的精神應是「既不擾民,又可維持社會秩序及監察團體情況」。

辯方:因應控方陳詞或爭議條例違憲

控辯雙方討論互相交換陳詞的日期時,控方指因時間或不足夠準備,希望辯方先交陳詞。不過辯方認為舉證責任在控方,須由控方先交陳詞予辯方,又指控方代表周天行「做好多違憲事項」,如不夠時間準備可商議延遲遞交。

裁判官最後認為,由於辯方需視乎控方就條例的詮釋,而再決定是否爭議條例違憲,因此着控方先交陳詞予辯方。

控方指稱會議紀錄中「暱稱」為各被告
辯方:只會承認紀錄真確

案件周二早上續審時,控方指以「提交物料令」所得的多份「612 基金」會議紀錄,載有各被告的「暱稱」,續指「M」及「Margaret」是指吳靄儀;「許寶」及「PK」是指許寶強;「Denise」、「HOCC」等是指何韻詩;「樞機」及「陳樞機」是指陳日君等。

官指會議紀錄上沒有「人樣」或身份證編號,法庭需要判斷是誰出現在會議之中。

辯方指,只會承認會議紀錄及當中內容真確,但不會進一步承認文件中的「暱稱」分別是指哪一名被告,強調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回應指,希望法庭能以整體地考慮整件案件。

國安處警長承認其調查的帳目不完整
辯方指帳項不完整、非順日期次序

控方早上傳召首名證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警長蔡建章,其供詞稱負責調查及分析「612 基金」所使用的「真普聯」銀行戶口,以及第六被告施城威的公司及個人戶口。

在代表施城威的辯方大律師梁晴怡盤問下,蔡承認其上司交予他分析的帳目,並非基金在「提交物料令」下呈交的全部帳目。

辯方亦指出,蔡所分析的帳項除了不完整,亦非順日期次序。蔡稱,他按上司要求,只是分析從上司收到的文件,根據調查方向就帳目的姓名、日期、入數金額作比對,「上級叫我做呢份就做呢份」,他稱不清楚原文件有多少頁。

另一名證人為同屬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警員林沛基,其證供及於辯方盤問下均承認,其調查及所作之證人供詞是關於一宗洗黑錢案的調查。

陳日君等 4 被告由資深大狀代表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被告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施城威由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6 人被控沒按《社團條例》註冊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6 名信託人及基金秘書,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以及施城威,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

控罪指,6 人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WKS4829-48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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