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12 基金案陳日君等 6 人罪成罰款 官:社團例為維護國安 基金屬沒註冊社團、被告為幹事

612 基金被指沒註冊案 陳日君等 6 人罪成 罰款 2,500 至 4,000 元

分享: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註冊作社團,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等 6 人被票控,周五(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各被告沒有求情陳詞。官判處 5 名信託人各罰款 4,000 元;施城威則罰 2,500 元。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社團條例》旨在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政府有責任透過註冊制度監管社團。官裁定「612 基金」是「有系統及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的組織」,6 被告之間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因此基金屬於「社團」;5 信託人共同管治,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而施按宗旨運用基金,故 6 人均屬幹事。

吳靄儀於散庭後指,非常感激市民支持,又感謝法律團隊「為我哋同埋社會公義盡心盡力」。吳指,本案是首宗被票控沒為組織註冊的審訊,裁決對結社自由很重要,會研究判詞再決定後續行動。陳日君則強調,案件與宗教自由無關。
2022 年 11 月 25 日,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左至右)散庭後會見傳媒。(攝:Nasha Chan)
官:《社團條例》旨在維護國安及公共秩序
組織若觸及公眾須受規管

裁判官裁決時指,自 1997 年修訂後,《社團條例》的上下文更清楚表達出條例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

官稱,條例適用的「組織」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目標建立起來的集體或團體,為實現一定的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按照宗旨持續運作,會觸及公眾,及/或與政治團體有聯繫的集體或團體」。

官續指,條例訂立了附表,列出多個條例不適用的團體,若社團純粹為宗敎、慈善、社交或康樂等目的而成立,以及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沒有成立為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可申請豁免註冊,不受條例規管;反之,若非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便應是條例適用的社團。

官:基金是「有系統及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的組織」
屬條例下適用「社團」

裁判官指,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對「612 基金」是一個沒有成立為法團、非純粹是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的公眾性質信託這一點,控辯雙方沒有爭議,認為「612 基金」是以基金模式運作的本地社團,成立於 2019 年 6 月 15 日,運作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

官又認為,「612基金」是短時間成立、有效率的組織,分兩部份組成,即信託人團體及基金秘書處,兩部份缺一不可。基金顯然觸及「公眾關注」,大力度向公眾募集資金,以實現成立目的,是「有系統及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的組織」,是《社團》條例適用的「社團」。

吳靄儀(攝:Nasha Chan)
官:6 被告為組織不可或缺成員

裁判官指,決定是否成為一個組織,先決條件是成員間是否有「相互的權利和義務」,認為 5 名信託人被告之間,顯然有相互權利及義務,包括互相同意以基金名義向公眾籌款、共同決定如何運用基金實踐他們的宗旨,以及將各人同意的宗旨、目標及互相須遵守的條款,納入信託契約,否則不可能互相接納為基金信託人。

官又指,5 人連同施城威,都是組織不可或缺的成員,各有基金工作的經驗,想透過自己的公信力和專業能力向公眾籌款,以實現他們聲稱的抗爭人士提供支援的目的;又為了加強公眾信心,計劃以基金模式籌款。

官指出,每位成員的職能、權力和責任都透過信託契約和財務守則清晰界定。他們為了共同的宗旨和目標召開信託人會議,討論基金事務和制定決策。

官裁定 5 信託人均屬基金幹事
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

至於 5 名信託人是否「612 基金」的幹事,裁判官認為條例所指的「幹事」,是組織成社團的其中一人,但較一般成員多了擔任領導、行政、財務或管治組織的職務,是「最清楚社團運作的成員」。

裁判官指,5 人職責是一樣、有相互權利及義務,都是按契約條款共同管治基金,均是基金決策人,共同負責決定成立秘書處,與基金宗旨相關的事務,向外募捐的事宜和捐款的運用,職位無分高低,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裁定 5 人均是「612 基金」的幹事及成員。

官:不接納施城威與基金只有合約關係
沒證據顯示有承包協議

至於負責統籌「612 基金」秘書處的第六被告施城威,裁判官認為他有別於其他秘書處成員,只有他可指示借出戶口的「真普聯」作銀行轉帳,又認為施開設公司處理基金的行政事宜,並非經營個人業務,他以自己名義替基金登記域名和電話號碼,提供個人銀行戶口處理基金行政開支,目的是使基金行政運作暢順。

官指,施與其他信託人一樣相互有義務,須按基金的宗旨和目標運用基金,亦有權參與信託人會議,就不同議題發表意見,有責任令基金行政順暢,確保基金決策得以落實。

官續指,不接納施與基金只有合約關係的說法,指沒有證據顯示基金與施有承包協議,而是與另外 5 名被告有相互權利及義務,須按基金的宗旨運用基金,裁定他亦屬基金的幹事、擔任司庫或秘書職務的成員。

陳日君(攝:Nasha Chan)
2022 年 11 月 25 日,何秀蘭、陳日君、吳靄儀、何韻詩及許寶強,被判罪成判罰款 4000 元。(攝:Nasha Chan)
官:控罪是持續性罪行

裁判官接納控方所指,條例是透過備存所有社團的紀錄,以掌握對各社團宗旨的認識及監管本地社團,若有關社團一日未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幹事都是屬於失責,直到相關社團作出有關申請為止。

官:社團若與政治團體有聯繫
對國安構成潛在影響 政府有責監管

就有關要求社團註冊的條例是否違憲,裁判官認為,條例制定的註冊制度是為了合法目的,未有超越為達到合法目的而所需的限制,註冊規定已取得合理的平衡,沒有施加任何過於繁重的責任,令註冊要求成為障礙。

裁判官指,「雖然政治本身是中性詞彙,但鑑於近幾年香港經歷的社會事件,政治活動也有可能造成社會不穩定」,認為社團的運作若然與政治團體有聯繫,對公共秩序甚至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影響,若單靠辯方建議的自由註冊制度,不足以確保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和公共秩序,認為政府有責任透過法定社團註冊制度監管。

官:判刑會考慮被告在組織內的不同身份

裁判官裁決後就判刑考慮提出想法,認為應考慮組織的規模、個別被告在組織內的不同身份等。官指,吳靄儀似乎被推舉作組織的代表、責任「高一啲」;許寶強、何韻詩及何秀蘭是基金的始創成員;陳日君及施城威則後來加入。

此時,陳日君樞機在座位稱「我哋 5 個一樣」;大律師林國輝代表各名被告隨即陳詞指,5 名信託人是同等地位,吳靄儀只是主要發言者。林又指,各被告沒有求情陳詞,但指出「612 基金」的規模非 5 名信託人可左右,而是「香港市民令基金規模大」。

官:宗旨及活動非控罪考慮因素
考慮職務各罰 2,500 至 4,000 元

裁判官回應指,同意基金戶口有多少錢非各被告可控制,其所指的組織規模是指組織的人數、架構等。裁判官指,社團的宗旨及活動並非控罪要考慮的因素,而判刑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社團的規模、違規時間、個別幹事的職務、何時加入社團等。

官認為,涉及時間不短,各被告經審訊被定罪,沒有刑罰扣減因素,判處 5 名信託人陳日君、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及何秀蘭各罰款 4,000 元,而負責秘書職務的施城威則判罰款 2,500 元。

吳靄儀:案件關乎結社自由、感激市民和律師
陳日君樞機:盼勿將案扯上宗教自由

5 名基金信託人在散庭後,在法院外見記者。吳靄儀代表發言,表示非常感激市民在審訊期間一直支持,又感謝法律團隊「為我哋同埋社會公義盡心盡力,佢哋嘅陳詞令到我哋感激的」。

吳靄儀指,本案是首宗被指違反《社團條例》第 5C 條沒有申請註冊社團的審訊,稱官司不只為他們而打,「係關乎社會好多其他人,或者團體,或者預備去組織,或者預備一齊做啲乜嘢嘅人,佢哋嗰個待遇、處境會係點,對佢哋係好重要」。

她又指,案件當中有很多法律問題,辯方已很詳細向法庭陳詞,需時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

陳日君樞機則提及,自己於案中首被告,「佢哋好畀面我,將我擺第一位,我係第一位被告,但其實我哋 5 個係一齊做嘢嘅」。他指自己是宗教人士,但希望案件不要與宗教自由拉上關係,強調自己是基金會一分子,又指自己是「非常贊成做人道援助嘅香港公民」。

何韻詩(攝:Nasha Chan)
何秀蘭(攝:Nasha Chan)
施城威(攝:Nasha Chan)
6 人被票控沒註冊作社團 最高罰款一萬元

陳日君樞機(90 歲)、吳靄儀(74 歲)、何韻詩(45 歲)、許寶強(62 歲)、何秀蘭(67 歲)及施城威(37 歲),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

控罪指,6 人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 5(1) 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根據《社團條例》第 5C 條,此傳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

控方由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5 名被告主要由 3 名資深大律師及 2 名大律師代表:被告陳日君樞機及何秀蘭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代表;吳靄儀由資深大律師何沛謙代表;許寶強由資深大律師李志喜代表;何韻詩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施城威由梁晴怡大律師代表。

WKS4829-4834/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