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兩名示威者被指毆打警員,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監。在事件中受傷的警員郭兆恒,早前循民事向兩人索償,周一(20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法官羅麗萍花逾半小時,批評郭的代表大律師孫子恒,在開案陳詞將醫療紀錄、專家報告「一字不漏抄出嚟」、「你自己睇見都難堪啦」,又指當中逾半內容為複述,沒作出解釋、總結,強調法庭時間寶貴,「從來未見過一個咁樣嘅開案陳詞」、「你用個心去做先得㗎」。
郭兆恒則供稱,事發後身體沒甚麼問題,至 2022 年精神情況變得嚴重,「我俾人咁樣毆打,成日都會發夢」,其後被調任文書工作,現時須定期接受精神治療。案件周二(21 日)結案陳詞。
原告郭兆恒由大律師孫子恒代表;兩名被告為梁柏添、龔志遠,案件由法官羅麗萍審理。

郭一方呈雙語開案
官批浪費法庭時間
甫開庭,法官羅麗萍關注,3 個月前已排期審訊,惟郭一方在開審前才呈交送達誓章、即證明已通知被告開審,「當然唔會話嚴重到,令我覺得(被告)唔知道今日審訊,但一間律師樓嚟講,你哋做嘢可唔可以早少少?」
郭一方的事務律師解釋,誤以為開審前呈交送達誓章便可以,又補充已向被告送達排期通知書、聆訊通知書。羅麗萍裁定屬有效送達,本案在兩名被告缺席下聆訊。
羅麗萍另指,本案是中文審訊,孫子恒呈交中英文開案陳詞,質疑有何需要。孫解釋,「我睇(由法官審理的)同類案件用英文判詞,以為會方便到法庭」。羅反問「有咩關係」,指孫提到的「曾志安案」,「原告作為參與者有權選擇,呢件案有法庭命令係中文審訊」。
孫再稱,習慣先以英文撰寫陳詞,再翻譯成中文。羅則指「你花多雙倍時間,訟費邊個負責呀?講到明係中英雙語法官,你嘥法庭時間」。
官斥開案陳詞抄醫療報告
羅麗萍又指,孫在開案陳詞將原告醫療紀錄、專家報告「一字不漏抄出嚟」,「我使乜你抄翻晒落嚟呀,你自己睇見都難堪啦,可唔可以用個心理解咗啲內容,用你嘅陳詞解釋畀法庭聽?你用個心去做先得㗎,抄完醫生嗰個呢,仲要抄埋精神科醫生嗰個(報告),全部係抄,全部唔係你自己寫嘅嘢」。
羅續斥,孫子恒「(開案)一句總結都冇,一句解釋都冇,原告情況係點、點影響將來工作能力呀?你係大狀幫你客戶索償,抄完晒咁多版,你連一句講佢受咗咩傷都唔知,你要消化啲文件,原來係皮外傷都冇講」、「你時間好寶貴,法庭時間都好寶貴」。
她再稱,次被告龔志遠已在抗辯書承認責任,孫卻在開案陳詞花約 10 頁篇幅,指龔願承擔責任,包括重複其抗辯書內容,「從來未見過一個咁樣嘅開案陳詞,協助到啲咩?」
官:開案逾半內容為複述
羅指,孫子恒在約 40 頁的開案陳詞之中,花 10 頁引述被告責任、18 頁引述醫療報告,又指陳詞內的案例,「百分之一百 copy 落嚟,法律文件做咩要用中文譯晒出嚟?大量複述、大量 copy,起碼超過一半,我諗你真係要改改」。
孫子恒在羅追問下,指原告郭兆恒有皮外傷、瘀傷,很快便康復,「最嚴重傷勢係 PTSD(創傷後遺症)」,事後獲警務處心理服務科跟進。他指,郭於 2022 年 8 月突發入院,因突然情緒低落,出現嚴重頭痛、失眠及短暫自殺念頭,「受到襲擊事件陰影下﹐精神出問題」。
孫稱,在本案要求被告作出約 27 萬元「疼痛、痛苦及舒適生活損失賠償」、歷 7 個月共約 17 萬元的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DSOA)、約 1 萬元醫療費,至於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及加重傷害賠償,庭上則未提及金額,又指部分金額會從僱員補償扣除。
警員:事後 3 年精神情況趨嚴重
郭兆恒出庭作供指,事件後獲發 42 日病假,後來上級擔心他危險、工作量過大,將他調任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有時需要前線行動,若逾時工作可獲「補鐘」,但沒有津貼。
郭指,身體沒甚麼問題,惟至 2022 年,精神情況變得嚴重,「我俾人咁樣毆打,成日都會發夢」,又指之後不獲准佩槍、駕駛政府車輛,現時須定期接受精神治療,駐守機場警署負責文書工作。
郭在羅麗萍詢問下,提到 2019 年被毆打一事,如遭當眾羞辱,又指當年就讀中二的兒子遭欺凌。
官質疑逾時津貼計算無基礎
羅麗萍關注,郭一方索取 7 個月逾時工作津貼,「點解會索償 7 個月,佢返翻工啦喎?」孫子恒指,社會運動在 2019 年 6 月至 12 月發生,郭所屬隊伍進行前線工作,惟郭復工後無法再擔任前線工作。
羅又問,郭一方提到逾時工作津貼每小時 208 元,有何基礎?郭稱有公式計算,又指忘記當時逾時工作時數。羅指「冇理由㗎,政府呢啲 payroll(工資單)好清楚㗎,有幾複雜啫,呢啲資料都畀唔到我」。
羅續指,「我睇唔到點樣計出嚟,案件準備咁耐,點解冇搵到出嚟?我真係覺得好奇怪,你話有紀錄,依家又話冇」。案件周二結案陳詞。
梁柏添、龔志遠及同案被告李文謙,被指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襲擊警員張歷恒、郭兆恒。3 人承認暴動罪,梁、龔判囚 4 年,李文謙被判囚 3 年 4 個月。
DCPI154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