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9 人先後提上訴。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 12 月 16 日開庭處理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預料需時兩天。
原審指屬最嚴重暴動案
判囚 4 年 7 月至 6 年 10 月
上訴人包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何俊諺,以及認罪的畢慧芬、孫曉嵐、范俊文、羅樂生及沈鏡樂,他們被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見報道)。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李又指,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判囚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劉頴匡、鄒家成等 8 人認暴動罪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還押候判;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其中王及吳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法庭線》7.1立會暴動審訊整合(見另稿)

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