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銅鑼灣|阻差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改認罪囚3月1周

7.1銅鑼灣|阻差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改認罪囚3月1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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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還重審後改認罪

被告李兆聰(案發時 19 歲,現年 23 歲,報稱兼職倉務員),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被告在案件發還重審後,今年 8 月 2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訊時認罪

官:《國安法》生效首日 社會氣氛仍動蕩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引述被告背景,提及他中六畢業,與家人同住,任職搬運工人,案發時無案底。

裁判官續指,案發當天是 2020 年 7 月 1 日,除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周年紀念,更是《國安法》生效的第一天;而案發的時代廣場,是香港在國際社會中的重要地標之一,亦是人流最密集的地點之一,常有巿民前往逛街購物。

裁判官認為,考慮案發日期、地點,當時社會氣氛仍然動蕩,被告的行為可能引起現場其他示威者仿效,觸發更大規模的暴力衝突。但考慮到被告試圖「搶犯」歷時僅 5 秒,故以監禁 4 個月為量刑起點,以收阻嚇作用。

辯方冀減刑 25%
官:不可能多於 20%

辯方邀請法庭因應被告認罪減刑 25%,但裁判官指,被告原本不認罪受審,因表證不成立獲撤銷無罪。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訴,被告亦抗辯,請法庭駁回上訴。原訟庭最終將案件發還重審。

裁判官表示,「本案經歷如此多重法律程序的背景後,本席認為,給予的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 20%」。參考多則案例後,給予略低於 20% 的刑期折扣,判被告監禁 3 個月又 1 星期。

原審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9 日開審,控方翌日中段陳詞時,裁判官彭亮廷質問對方有否看過現場片段,認為片段既不合乎警員描述的非法集結,亦沒拍到警長所指的掟樽事件,怒斥律政司「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就告,告告告!落咗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高院法官陳仲衡裁定律政司得直。判詞指,原審採納錯誤的標準,判斷警員並非正當執行職務,而對警方行動的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忽略了當時的社會安寧風險。 判詞又指,考慮到原審在審訊時作出的評論等情況,認為適合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STCC28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