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提上訴 上訴庭3.18頒判詞

7.1立會暴動案|王宗堯、孫曉嵐等7人提上訴 上訴庭3.18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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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宗堯一方:沒足夠證據證參與暴動

7 名上訴人包括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的林錦均、吳志勇、王宗堯,以及認罪的畢慧芬、孫曉嵐、羅樂生及沈鏡樂。他們分別被判囚約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見報道)。

7 人均提出刑罰上訴,王宗堯和畢慧芬另提出定罪上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和楊家雄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代表。

王宗堯不認罪,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囚 6 年 2 個月。(資料圖片)

針對定罪上訴,王宗堯一方指,沒足夠證據證明他參與暴動,強調王當時僅禮貌打招呼、沒破壞行為。律政司一方則反駁,王明知示威者闖入立法會,仍自願走進暴動中心。

針對刑期上訴,孫曉嵐一方指,區域法院將暴動案量刑起點定於 7 年屬少見。法官楊家雄則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法官彭偉昌亦稱「今次係最嚴重嘅一次」。

孫曉嵐
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認罪,被判囚 4 年 9 個月。(資料圖片)
原審指屬最嚴重暴動案

本案 14 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部分人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非法集結、刑事損壞罪,以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承認暴動罪;另外 6 人黃家豪、何俊諺、馬啟聰、林錦均、王宗堯及吳志勇均否認暴動罪,黃家豪和馬啟聰獲裁無罪,另 4 人暴動罪成。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李又指,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判囚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

《法庭線》7.1立會暴動審訊整合(見另稿

CA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