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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法會暴動案整合|新聞片拍到被告在做甚麼? 被告供稱為何進入會議廳?

7.1立法會暴動案整合|新聞片拍到被告在做甚麼? 被告供稱為何進入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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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等 8 人認暴動

本案共涉 13 名被告,依次為黃家豪( 20 歲,學生)、羅樂生(19 歲,廚師)、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畢慧芬(24 歲,無業)、孫曉嵐(23 歲,自由工作者)、潘浩超(31 歲)、馬啟聰(30 歲,記者)、王宗堯(42 歲,藝人)、沈鏡樂(23 歲,地盤工人)、劉頴匡(26 歲)、吳志勇(26 歲)、范俊文(28 歲)及林錦均(25 歲)。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案件由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13 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其附近參與暴動。潘浩超另被控非法集結及刑事損壞罪,林錦均則另被控刑事損壞罪;除林錦均外,其餘被告均被控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47 人初選案」被告劉頴匡、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等罪。另一「初選案」被告鄒家成,因否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審,本案所涉的暴動罪分拆處理。他其後改認暴動罪,連同劉頴匡等 7 人,押至今年 2 月 1 日求情及判刑。

鄒家成、劉頴匡、孫曉嵐
6 認罪被告被拍到身處大樓內
劉頴匡籲勿撤出金鐘

綜合承認案情和庭上播放片段,其中 6 名認罪被告被拍到曾身處會議廳內。片段顯示劉頴匡在會議廳內與人商討去留,曾稱「只要議事廳仲有人,點可以抌低佢哋?… 我哋怕死走咗,都唔可以抌低入面啲人。」

他手持擴音器向示威者和傳媒講話,要求警方克制,又向前線示威者稱有部分人選擇留守會議廳,呼籲金鐘一帶的示威者盡可能守護留守立會的示威者至最後一刻,「唔可以白白喺屋企望住佢哋犧牲。」讀畢案情後,劉表示同意案情,並稱:「法官閣下,我特別同意『沒有暴徒,衹有暴政』呢部分。」

另 5 人被拍到拉低口罩與他人交談、手持鐵枝行走、取去議員座位上的文具等。其中一人被捕後,警方於其手機發現他案發時曾在會議廳主席位和玻璃幕牆外自拍。

警方另於會議廳內,套取到鄒家成和另一名認罪被告的掌印。

6 人否認暴動
王宗堯等兩人認「進入會議廳範圍」罪

餘下 6 人,包括藝人王宗堯、網媒記者和學生記者等,否認暴動罪。王與另一被告吳志勇則承認各一項「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

針對進入會議廳的控罪,承認案情指,王宗堯於案發時身處立法會內,另一被告吳志勇則於劉頴匡發表講話時,站在旁邊沒戴口罩。

片段顯示,吳接受記者訪問,表示決意留守會議廳,稱「預咗㗎啦,唔預咗(坐監)十碌八碌(年),唔預咗一身傷,做乜要走入嚟立法會?」他又透露已為人父,認為佔領立法會有象徵意義,指自己自細於香港長大,「我好鍾意呢種有自由、尊嚴嘅生活,你哋會唔會願意放棄咗佢?」

王宗堯、報稱學生記者的黃家豪、報稱記者的馬啟聰
示威者凌晨起立會外聚集
同日晚上進入會議廳

暴動罪的案情,則由民陣七一遊行講起,2019 年的主題為「撤回惡法,林鄭下台」,原定由維園遊行至金鐘政府總部。綜合控方案情、警員及立法會秘書處人員等證供,示威者自凌晨起於立法會外聚集,早上與警方對峙及衝突,中午後示威者嘗試擊破立法會的玻璃門,警方因示威者將攻進立法會一度撤離。晚上近 9 時警方撤離後,示威者進入立法會,在會議廳內拉起「沒有暴徒,衹有暴政」的橫額、噴黑區徽、將港英旗覆蓋主席台等。

有示威者在主席台前提出多項訴求,表達對政府和立法會制度的不滿。部分示威者於晚上 11 時許離開立法會,及後折返會議廳帶走留守的示威者,警方清場時未有拘捕任何示威者。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嘗試擊破立法會玻璃門。
立法會首發「紅色警示」
警因示威者將攻入立會一度撤離

綜合庭上證供,當日立法會閉館,一般人不能進入。 逾千示威者在立法會外集結,曾以鐵籠車撞擊玻璃門,多名時任立法會議員嘗試斡旋,當中梁耀忠混亂中被推跌,警方多次警告不果,一度施放胡椒噴霧。保安主任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同意下,通知警方派員入內佈防。

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供稱,因 2014 年立法會附近一帶曾發生「公眾秩序事件」,故制定「顏色警示機制」。案發當日他經 WhatsApp 徵詢梁君彥後,首度發出「紅色警示」,指令所有人立即撤離

案發時在立法會內設防線的警員表示,當日行動屬防禦性質,沒指示要作出拘捕;又指示威者向立法會投擲冒煙易燃物品、圍欄鐵枝等,警員警告不果。因應示威者即將攻進立法會,故此警員在晚上近 9 時撤離,數分鐘後示威者成功進入大樓。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攻進立法會大樓內。
王宗堯稱入立會交充電器予記者
控方指王拍示威者膊頭以示支持

6 名不認罪被告當中,4 人選擇作供。

藝人王宗堯供稱當日參與七一遊行,晚上得悉記者需要充電器,他購買充電器後示威者已進入立法會,有見當時情況漸趨平靜,遂於凌晨約 12 時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將充電器交予一名記者便離開。王強調,當時在大樓內逗留約 3 至 5 分鐘,其中在會議廳僅停留 27 秒。

王宗堯在控方盤問下指,「我係一個關注社會事件嘅藝人」,支持「和理非」,該年 6 月曾參與數次遊行。就控方指他「深入虎穴」進入暴動核心,或被誤會參與暴動。他表示希望記者可以維持報道,沒考慮自身安全,「我明白好愚蠢,但當時好純粹咁諗」。

新聞片段顯示王宗堯曾撥開鏡頭,片中見有其他記者經過;王指當時拒絕受訪,故將充電器交予另一方向的記者,指「無一個設計,預設去做」。另一新聞片則見有示威者對王作雙手合十動作,王亦曾與黑衣人士交流,又拍示威者膊頭以示支持;王回應指或認識該黑衣人士,強調當時入內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後便離開。

辯方在結案陳詞強調,沒片段及其他證據證明王有份參與暴動,本案只有薄弱的環境證供。就王宗堯曾拍別人膊頭,辯方指此舉屬正常合理反應和友善的表示,並非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攻進立法會會議廳。
兩被告供稱《城大編委》、《熱血時報》記者
控方指不質疑兩人當時進行採訪

同案兩名被告黃家豪及馬啟聰作供時,均指案發時為記者,進入立法會採訪,辯方呈上被告在場拍攝的相片和影片、與同事溝通的訊息,及播放新聞片段,以證明被告在場採訪。

時任《城大編委》記者黃家豪供稱,案發前一晚已攜帶相機和頭盔等裝備到立法會一帶採訪,7 月 1 日當天在立法會大樓附近拍攝,直至晚上示威者進入立會,他跟隨其他記者一同入內。

警方事後蒐證在會議廳內一本《基本法》內頁,套取其指印。黃解釋,他曾用手將該本小冊子攤平,以便拍攝。他在控方盤問下指,認為持有其機構所發的記者證,便可入內採訪,不知須另行申請記者證;又指當時跟隨在場記者入內,因自己沒太多經驗,「做嘅嘢係睇老行家點做先決定」,若沒記者進入他不會進入。

《熱血時報》記者馬啟聰則指,當晚被派到立法會「接更」,與另一名同事「全程孖住做」,他在老闆許可下進入立法會進行直播。警方預告清場後,他為保障自身安全,在晚上 11 時前已離開大樓。馬指,進行直播時不知「紅色警示」生效,現場沒保安或職員供他查詢可如何辦理手續,當日亦非正常事態,舉例指遇到突發情況時,記者會行出馬路拍攝。

控方盤問時僅向兩人指出「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的案情,法官問及會否就暴動罪向被告指出案情;控方回應指考慮案情後不會指出,亦不質疑他們當時在立法會採訪。

2019 年 7 月 1 日,有示威者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噴黑區徽。
被告指曾被扣押內地、港警在深圳威嚇

另外兩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爭議並非自願作招認,以及不適宜答辯和審訊。

辯方指被告林錦均(25 歲)一度在內地被扣押逾 2 個月,期間被逼寫悔過書,威嚇若不合作會「被消失」。他指警員到深圳接見他時,亦威嚇他不配合「唔使諗住返香港」。他又指被移交回港後,警員教導他以悔過書為藍本錄取口供,著他毋須找律師,又指若合作可下調擔保金。

法官聽取證供後,裁定林錦均的招認可呈堂。林供稱,案發當日早上打算觀看升旗禮,惟到達金鐘時已完結,他遂留在立法會「煲底」休息,下午到銅鑼灣參與遊行,傍晚轉到元朗與朋友聚會。他重申,有警員教導錄取口供,例如稱撞玻璃是為了讓其他示威者進入立會示威;亦未曾傳送或觸碰留有其掌紋的鐵盾,以及沒有撞立會大門。

控方指升旗禮是支持政府的活動,會令他引以為傲。林表示沒此想法,當時因有儀式感而觀禮。就控方質疑,他早上到金紫荊廣場支持升旗禮,下午卻遊行「支持林鄭下台」;林指已忘記遊行有何訴求,亦不同意以現金支付車資是為免被追蹤行程。

林錦均、何俊諺、吳志勇
患思覺失調男審訊期間情緒激動
官指情況持續或撤擔保

至於案發時 21 歲的被告何俊諺,辯方傳召醫生專家作供,指他自幼有智能障礙,亦診斷患有思覺失調和自閉症,經臨床評估後認為他不適宜答辯;控方的精神科報告則指被告適宜答辯。法官最終裁定他適宜受審,詳細理由將於案件裁決時頒布。

代表患病男生的大律師指,因難以向被告索指示,無法簽妥承認事項。控方因而用上 3 天傳召多名證人,針對男生的案情「嚴格舉證」(strict proof),包括案發時在立法會內佈防、事後翻看涉案片段及拍攝現場相片等的多名警員。

拘捕男生的警員作供期間,男生一度情緒激動,稱「講完未?講完就快啲走」。休庭後,法官指同意給予男生空間和時間,不等同他可任意妄為,若情況持續,有理由相信他有心拖延,或會撤銷其擔保

辯方醫生稱男生或因幻聽入立會
時任主診醫生質疑報告準確性

另外,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以證患病男生案發時受幻聽影響。醫生指男生在案發前停服鎮靜劑,或出現「戒斷」情況而產生幻覺。控方質疑臨近審訊時才撰寫報告,男生或因壓力令精神狀態變差;醫生同意,但指已測試其說法有否作假,控方專家亦沒否認被告有幻聽情況。

案發前曾診治男生 4 年的控方醫生則指,辯方醫生報告依賴男生的說法,無法核實真偽,影響報告準確性。惟他在盤問下同意,不能排除被告說實話,及案發時受幻聽影響。

至於當日在會議廳內接受訪問,表明決意留守的被告吳志勇(案發時 26 歲)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CCC606/2020、DCCC607/2020、DCCC608/2020、DCCC609/2020、DCCC610/2020、DCCC1069/2020、DCCC259/2021(已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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