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7.1銅鑼灣|青年阻差辦公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7.1銅鑼灣|青年阻差辦公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上訴得直 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分享:

原審裁判官彭亮廷在 2021 年 7 月 30 日,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律政司事隔一年半後,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答辯人由大律師鄧灝程代表;律政司代表為高級檢控官吳加悅、檢控官江華。上訴案由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審理。

原審指警「非法拘捕」
高院:只須證「合理懷疑」

答辯人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阻礙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陳曉琳拘捕一名劉姓女子。原審裁判官批評女警「非法拘捕」劉,並非正當執行職務。

陳仲衡在判詞指出,根據證據,答辯人嘗試拉走劉時,女警正在截停或制伏劉,尚未正式拘捕劉,而女警在經調查、搜身後,才在答辯人被其他警員拘捕後,以非法集結的罪名拘捕劉。

陳仲衡指,因此女警在宣布拘捕劉時,她是否有合理懷疑的基礎支持,以及是否合法拘捕劉,與她截停及制伏劉一刻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並無關連。

判詞續指,原審多次強調單憑劉在時代廣場逃跑這獨立行為,不能證明劉干犯非法集結罪。陳仲衡認為原審「明顯混淆」了在判斷表證成立階段,控方只須證明女警截停劉時,合理懷疑她已經或將干犯罪行,而原審不應考慮,證據是否足以證明劉干犯非法集結罪。

陳仲衡強調,警方拘捕劉是否合法,「根本是一轉移注意力的事情(red-herring)。但不幸地,(原審)裁判官卻把他的注意力錯誤放在」此事,認為原審應聚焦考慮女警是否「合理懷疑」劉干犯任何罪行而截停她,而非女警是否合法拘捕劉,原審因此犯下「關鍵」錯誤。

高院:警合理截停及拘捕女子
原審標準「過於嚴苛」

至於女警是否有合理懷疑截停劉,法官認為原審「應用了過於嚴苛的錯誤標準」判斷。

判詞引述案中證供,指案發時在時代廣場外有人群集結、縱火、堵路,警方需要進行掃蕩及圍堵行動,集結人士若要逃離,難免會進入時代廣場地下範圍,若碰上女警的隊伍,必然會反方向跑。

陳仲衡指,因此在客觀證據上,女警觀察到人群逃跑的方向,足以支持她合理懷疑劉曾非法集結。對於原審指片段只顯示人群忙於逃走,沒顯示他們曾經聚集,陳仲衡指是「以偏概全」,未有全盤考慮所有證據。

陳仲衡總結控方證據,指足以證明警方有合理懷疑截停,以至拘捕劉,因此原審針對警員是否正當執勤的裁斷有錯。

原審裁警長射海棉彈違指引
高院:法律上犯錯

另一爭議點,是原審針對警方向劉和答辯人發射海棉彈,違反警隊武力指引,以及進入時代廣場驅散「值得商榷」的裁斷,是否審訊應該處理的議題。

判詞指出,發射海棉彈的警長黃子誠,從沒承認他違反警隊武力指引,他堅稱是有人向他投擲水樽或其他物品,因此發射海棉彈,雖然警長的說法沒有片段支持,但這是判斷證人可信性的問題。

陳仲衡指出,原審在警長沒承認違反武力指引的情況下,作出警長違反武力指引的事實裁斷,「是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判詞強調,即使警長確實違反武力指引,邏輯上亦不可引伸至拘捕劉的女警並非正當在執行職務,或答辯人有合理辯解阻撓警方執行職務,而且案中亦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是因警方使用的武力,真誠相信需要保護劉而拉走她,或證明答辯人並非故意阻撓警員。

高院:原審不應考慮個人意見

至於原審指警方的驅散行動「值得商榷」,陳仲衡認為不屬於事實裁斷,而是原審對警方行動的批評,「對表面證據成立與否的考慮可謂無足輕重」。

陳仲衡認為,在考慮表證是否成立時,原審的個人意見不應是相關的考慮,既然他並非裁定警方的驅散行動不合法,他判斷行動「值得商榷」便毫無意義,「因為這完全不是審訊法庭需要處理的議題」。

高院:原審忽略社會安寧風險

陳仲衡認為,審訊應聚焦與控罪相關的案發情況,在缺乏警方佈防的全面資料或整個驅散行動的路線圖的情況下,原審「作出上述評論缺乏足夠證據支持,亦對審訊相關議題的考慮並無幫助」。

陳仲衡續指,而且原審亦忽略了當時有不少在街上聚集的人湧進時代廣場,完全沒有考慮這可能造成的破壞社會安寧風險,認為應給予足夠比重,考慮警務人員因應現場環境作出的判斷。

陳仲衡指,從裁決理由可見,原審明顯將警方行動是否恰當,納入考慮警方是否有「合理懷疑」截停劉,和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並以此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陳仲衡裁定,原審藉警方行動「值得商榷」,繼而判斷表證不成立的裁斷出錯。

高院:適合由另一裁判官重審

判詞總結,原審裁定表證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沒有正確考慮、分析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並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判律政司上訴得直,並指「考慮到本案的整體情況,包括裁判官於審訊時作出的觀察和評論」,指適合將案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

原審曾斥律政司「告到天腳底都要告」

被告李兆聰(19 歲,報稱兼職倉務員),被控一項「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件在 2021 年 7 月 29 日開審,控方翌日中段陳詞時,裁判官彭亮廷質問對方有否看過現場片段,認為片段既不合乎警員描述的非法集結,亦沒拍到警長所指的掟樽事件,怒斥律政司「問完 charge advising counsel(律政司)就告,告告告!落咗 charge 一定要告!告到天腳底都要告!」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無罪釋放。

HCMA81/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專題影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