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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銅鑼灣|20歲男縱火等4罪成判囚6年 官指因政見對美心集團報復

7.1銅鑼灣|20歲男縱火等4罪成判囚6年 官指因政見對美心集團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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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其後多人被捕。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以及與人到美心西餅縱火,早前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

法官謝沈智慧周三(15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6 年。被告案發時 17 歲,但法官引用案例指不能只著眼其年輕,而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伙同犯案、有預謀、在香港人煙稠密的商住區犯案、使用易燃劑等。官又指,明顯被告因不同政見針對美心集團報復。

現年 20 歲的被告,被帶返羈留室時向親友席高呼「我愛你呀,老婆!」
官指被告沒悔意、「謊話連篇」

法官指,判刑比重在於阻嚇、懲處和譴責,就首兩項縱火罪分別以判囚 4 年 9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判處懲教院舍未能反映罪責。

法官又指,被告背景報告指他有抑鬱症及專注力問題,但本案沒證據顯示他犯案與其身體及精神狀況相關。至於被告的女友形容他因「羊群心理」犯案,法官指政治理念、良好教育背景均非求情或減刑因素。

法官指,辯方亦承認被告沒有絲毫悔意。法官批評被告不但沒有悔意,更「謊話連篇」,被告在背景報告表示他從加拿大回港後與母親同住,但被告的母親卻指,她在 2020 年夏天根本不知道被告去向。

官:4 罪時地不同應分期執行
考慮總刑期原則後判囚 6 年

至於被告面對的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則指他管有汽油彈。法官指他曾兩次縱火,其中一次用到汽油彈,故以 4 年半作量刑起點。

法官指,被告年輕、沒有案底減刑 3 個月,兩項縱火罪分別判囚 4 年 6 個月及 5 年;管有汽油彈罪則判囚 4 年 3 個月。被告另被控盜竊印有警察字樣的雪糕筒塑膠套,法官指當時警方資源緊張,被告盜竊警方物資屬此罪嚴重之處,就此罪判被告監禁兩星期。

法官指辯方認為被告於短時間內犯案,希望可同時執行刑期。但法官指,辯方亦同意連環犯案是加刑因素,而 4 罪時間及地點均不同,理應分期執行,但在考慮總刑期原則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 6 年。

官引被告背景指
被告父為退休警

法官引述被告背景指,被告的父親為退休警,與被告母親已離婚,被告於 2022 年與女友同住於酒店。被告出生後被發現有語言發展遲緩,2018 年被診斷有抑鬱症及過度活躍症。為了讓被告遠離 2019 年社會事件,其母親把被告送到加拿大讀書,他在 2020 年返回香港,並稱因疫情緣故而沒有再回加拿大。及後他學習汽車維修,成為寶馬的學徒,表現備受讚賞。

官:被告早有預謀
短時間連環犯案

法官引用案例指,縱火罪屬極嚴重控罪,香港人煙稠密,故意縱火可引致極嚴重的後果,從案例可見,可達人命傷亡及極大經濟損失。

至於辯方認為本案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行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法官指對此不敢苟同,認為被告與他人伙同犯案,而且更帶備汽油彈,可見他早有預謀,並在短時間連環犯案。再考慮當時社會氛圍,明顯被告因不同政見針對美心集團報復。

官:被告曾爭議身分
令控方費時舉證

法官又引用案例比較指,該案女被告僅用現場取得的物品助燃,沒有證據證明她伙同犯案,並非早有預謀,審訊時同意大部分案情。而本案被告在審訊中有身分爭議,令控方費時舉證。而且被告在黃昏時分,在香港最繁盛及人煙稠密地方縱火,有其他人在場,行為針對不同政見。

被告黃梓峻(現年 20 歲),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和 1 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DCCC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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