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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 沙田新城市|青年襲警罪脫獲批 3 萬元訟費 高院拒律政司覆核

7.14 沙田新城市|青年襲警罪脫獲批 3 萬元訟費 高院拒律政司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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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一青年被指以傘襲擊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准申逾 3 萬元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覆核,2021 年 2 月在裁院被拒申請,其後向高院再提覆核,周三(29 日)亦被拒絕申請。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上訴方的理據是答辯人自招嫌疑,不應獲訟費,惟法官接納答辯方所指,事發過程短短兩、三秒,不應以「顯微方式過份解讀答辯人的每一動作」,又指審視案件後,不干預裁判官在覆核聆訊中給予訟費的判決,因而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
上訴方:被告自招嫌疑

上訴方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答辯人蔡浩民則由大律師李國威代表。上訴方爭議,裁判官李志豪錯誤行使酌情權,在蔡浩民自招嫌疑下,仍把訟費判予蔡。在早前訟費覆核中,裁判官亦再犯同樣錯誤。

上訴方指,蔡浩民即使不知事主為警員,也必預期到,黑衣人發足跑離、後方有人緊貼出現,則該人亦是正執行職務的警員。

上訴方又指,蔡自辯供詞中也提及自己參與示威、知悉警員在附近執法,且蔡聲稱的自衛動作,「其實根本是近乎武鬥的動作」,又逐格播放片段,質疑「面對意外的觸碰,有需要舉着雨傘向前,然後又跳向後擺出武鬥的姿態嗎?」

答辯方:裁判官已接納自衛辯解

答辯方則指,裁判官已作事實裁定,指不能排除蔡辯稱,當時是「作出防護姿勢」一說可能屬實,即他有可能是在失去平衡下,作出案中反應,而該自衛反應不足以構成自招嫌疑。

答辯方亦引終審法院案例指,高院原訟庭不宜輕易干預裁判官的訟費決定。

法官:不宜以顯微方式解讀每一動作

法官陳仲衡指,裁判官在覆核聆訊中,已考慮上訴人指蔡浩民是自招嫌疑一說,並在聆訊中再三觀看呈堂片段,仍維持原判,即接納蔡辯稱,他當時是在失去平衡下作出防護姿勢,而該自衛反應不足以構成自招嫌疑。

法官指,他以重審形式審視本案後,同意答辯人指,案發過程只是短短兩、三秒,「本席不應如上訴方般以顯微方式過份解讀答辯人的每一動作」,決定不會干預裁判官上述裁定,遂駁回上訴方就着訟費命令的上訴,維持訟費判決。

HCMA11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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