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暴動罪成 非白衣人楊朗、尹仲明、葉鑫昇提定罪上訴

721暴動罪成 非白衣人楊朗、尹仲明、葉鑫昇提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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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朗、尹仲明及葉鑫昇
楊朗、尹仲明及葉鑫昇(由左至右,資料圖片)。
3 人被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2 年 7 個月

3 名上訴人分別為楊朗(判囚 2 年 7 個月)、尹仲明(判囚 2 年 4 個月)及葉鑫昇(判囚 2 年 1 個月)。案情指,他們分別涉向閘機外射水、擲水樽及雨傘等物品。

原審、區院法官陳廣池提及,楊朗和元朗站大堂閘機內人士,在行動上有一定程度聯繫,其行動和出現壯大閘內人群的聲勢,以判囚 3 年為其量刑起點。

尹仲明被指參與程度較其他一些被告低,官以判囚 2 年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至於葉,官沒直接裁斷角色,另指有感葉要悉心照料妻兒,決定寬大處理,以判囚 2 年 6 個月為量刑起點。葉最後被判囚 2 年 1 個月,刑期為 7 名被告中最低。

原審指 3 人挑釁、壯聲勢

原審於 2024 年 12 月 12 日裁定 7 人罪成,在判詞總結指,認為閘內人士的暴動並不是一早在 721 之前預計籌劃出來,事件的偶然性是林卓廷在內的一群人,分別到元朗站抗衡白衣人兼蒐證,因雙方對峙、對駡及衝擊而使到暴動必然發生。

官亦逐一反駁 7 人證供。就楊朗,他被指曾試圖跳過付費區,手指白衣人,及曾用消防喉向白衣人射水等。官指從片段來看,楊明顯是參與者;又指他將閘內人士拉後,「是提點同路人的舉措」,而楊射水除了是挑釁行動,亦是破壞社會安寧之舉,裁定他罪成。

尹仲明供稱,向閘外白衣人擲水樽,是想分散白衣人的注意力,惟官指他「只是另一名自圓其說的被告」,指他開始可能因「八卦」而留在元朗站內,但其後的舉止行為,變成了閘內聚集者的支持和壯大聲勢的效果。

至於葉鑫昇,當晚見白衣人手持藤條、木棍等武器,原本已出閘,後決定折返閘內。他被指曾將雨傘擲向白衣人、兩度擲水樽、大叫和做手勢挑釁白衣人入付費區。辯方指其出發點從來都是制止白衣人挑釁及威嚇。官反駁指,明顯地葉的目標是閘外白衣人,又稱他沒有勸阻閘內人士,「和閘內人士是一致『對外』」。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原案 7 名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CACC54/2025(DCCC1106/2020, DCCC113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