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襲擊逾五年,至今 8 名白衣人罪成,判囚 3 年半至 7 年。一名 43 歲男子否認暴動等罪,案件周四(3 日)在區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展開第四日審訊,雙方進行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指稱呈堂片段中人為被告,認為法庭可作比對。就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控方認為被告當時與其他人手持武器身處現場,唯一的意圖必然是傷人,對他人造成傷勢亦是可預見的,亦呈上現場檢取的木條、藤條供法庭參考。
辯方指就暴動控罪爭議片段中人並非被告,而就有意圖傷人罪,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意圖,又稱在起初階段黑衣人的人數多於白衣人,白衣人可能在收集木條。官問意思是用作自衛?辯方稱是其中一個可能。案件定於 11 月 26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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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手持武器在場 唯一意圖必是傷人
案件由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審理。控方由大律師伍家聰代表,被告鄧嘉民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審訊以英語進行。
控方周四口頭補充時稱,認為呈堂片段截圖中的人士為被告,指法庭可比對截圖、警方拘捕的相片,以及被告的入境處檔案相片。
控方重申,被告當時與其他人手持武器身處現場,唯一的意圖必然是傷人,對他人造成傷勢亦是可預見的。控方亦呈上涉案的木條、藤條供法庭參考,稱是在暴動現場中檢取。
庭上可見,木條、藤條均以長盒載著。法官從盒中取出木條、藤條量度尺寸,揮動藤條,指其質地不易屈曲,難以折斷。官亦以藤條輕力打其左上臂,稱輕力打自己,亦感到有點痛楚(quite painful)。
辯方:控方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
辯方陳詞時確認就暴動控罪,辯方同意當時發生暴動,並指僅作出身分爭議,即不同意控方指稱的片段中人為被告。
至於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控罪,辯方認為在控罪元素上,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傷人。惟法官稱翻查陪審團指引,被告加入犯罪協議一刻,已經被視為有意圖實施協議。
辯方則稱即使某人加入協議,他可能知悉有人會受傷,但並非等於有意圖傷人,舉例指當有人持槍盜竊,並殺了人,他可能是干犯謀殺罪,但並非有特定協議有意圖傷人。

官:持木條非巧合 辯方:自衛是其中一可能
法官則指但片段中的人手持木條並非巧合,從片段可見他們很多人均手持木條,問是否可作出推論,暴動期間手持木條為計劃的一部分?辯方則稱,在起初階段黑衣人的人數多於白衣人,指白衣人可能期間收集木條。官問,辯方的意思是用作自衛?辯方稱是其中一個可能。
官又質疑白衣人需要在事前手持木條,但他們不能預見黑衣人人數多於白衣人。辯方答稱, 白衣人有可能在附近、地盤位置或花園拾起木條。官則指,木條是懲罰之用(is used for punishment),但現在不常見(quite rare)。
辯方強調,本案只有片段作證明,質疑無法證明被告是有意圖傷人。官稱,會作其裁決中處理。
官最終就傷勢的可預見性,問雙方有否陳詞。辯方引述陳錦成的案例,官則着控辯雙方於 10 月 14 日呈交補充書面陳詞,另定於 11 月 26 日裁決;並稱如果需要雙方進一步口頭補充,暫定於 11 月 4 日處理。
被告否認暴動等罪
被告鄧嘉民(43 歲,商人),否認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DCCC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