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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白衣人|63 歲男暴動、串謀傷人罪成 官裁是呈堂片中男、元朗站多次襲擊

7.21 白衣人|63 歲男暴動、串謀傷人罪成 官按呈堂片段裁曾參與元朗站多次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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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元朗 7.21 白衣人襲擊事件,發生至今逾 3 年,被指為白衣人的 63 歲男子程偉明周三(7 日)經審訊後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暴動及串謀傷人兩罪罪成。程須還押至 10 月 27 日判刑。

辯方曾爭議呈堂影像模糊,質疑人有相似不足以定罪。不過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其中一條在鳳攸北街休憩處拍攝的片段,片中男子「外形清晰可見」,裁定正是被告,又裁定被告當晚在元朗站多次襲擊。記者找到與控方案情描述一致的網片,顯示一男子在鳳攸北街被近距離拍攝(見另稿)。

官另指出,白衣人當晚有協議傷人,但指情況與黑社會請刀手尋仇有別,對是否要造成嚴重傷害有保留,遂裁定原被控串謀有意圖傷人罪(傷人 17)不成立,改為裁定他較輕的傷人罪(傷人 19)罪成。
法官:白衣人鳳攸北街集結、
兩度進元朗站襲擊黑衣人及市民

控方代表為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蕭啟業、檢控官黎靖頎,辯方代表為大律師佘漢標。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根據呈堂片段裁定,案發當晚 10 時 40 分至 11 時 14 分在元朗站大堂及月台與控方所描的情況一致。首先有十數名白衣人手持藤條及木棍進入元朗站襲擊數名黑衣人,施襲後白衣人離開元朗站。

官續指,及後有數十名白衣人再進入元朗站,大多持木棍及紅旗等,與閘內黑衣人對罵,互擲雜物,並拍打閘機及用棍打黑衣人。隨後有上百名白衣人持武器走上月台,追打及指嚇車內市民,襲擊持續至列車駛離月台。

法官亦裁定,當晚有白衣人於鳳攸北街集結,並向元朗站進發,肯定白衣人當晚於元朗站參與暴動。其行為包括向黑衣人及其同伙施襲,叫罵、互擲物品、拍打設施等,明顯屬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沒證據指黑衣人參與港島社會事件
對方縱有用意到元朗 白衣人亦不能武裝集結

法官指出,辯方對此的立場相對模糊,一方面辯方形容白衣人行為屬「維權」,而非破壞社會安寧,阻止黑衣人參與「反政府」活動後進入元朗,而警方「故意不處理」暴動維持治安,白衣人才「揭竿起義」。惟及後辯方又指,他們因被挑釁而「以暴制亂」,及後聚眾毆打。

法官質疑,辯方的說法缺乏理據,當一開始有十數名白衣人進入站內追打市民時,黑衣人仍未來得及進行「所謂的挑釁」。庭上亦沒有證據顯示,有黑衣人曾參與港島區的反社會事件。

官續指,即使黑衣人到元朗的用意果真如辯方所指「莫衷一是」,社會及法制亦不容許他們以此作理由進行武裝集結,而白衣人的行為及裝備,可見他們預期有武裝衝突。

法官認為,雙方於站內互擲物件,黑衣人叫「黑社會加油」及以滅火筒噴向白衣人,無疑令事件進一步惡化,屬引致車廂施襲事件的導火線,但與白衣人是否參與暴動無關。

法官:鳳攸北街呈堂片段
男子外形清晰可見 與被告容貌一致

至於被告有否參與暴動,法官指其中一段呈堂片段中,一名男子被指為被告,法官認為片中男子「外形清晰可見」,片段於鳳攸北街休憩處拍攝。法官觀察被告在庭上的容貌後,認為被告現時雖然略瘦,但可肯定兩者一致。

法官引述控方形容,被告眉粗眼細等,身穿中袖外衣,內有非常大而突出的老虎圖案的上衣,金色龍頭圖案皮帶。法官認為他臉長,髮型亦容易辨認。法官反覆觀看呈堂片段後指,片中只有被告一人的衣着外貌與描述相符。

根據片段,法官指出被告首度進入元朗站時,與另外 5 至 8 人一同襲擊一名灰衣人,被告一開始徒手施襲,及後使用藤條,再施施然離開。

法官裁定被告多次襲擊
元朗站暴動罪成

法官續指,當本案其中一名市民證人在元朗站內通道被襲時,被告亦加入「戰團」施襲。隨後有更多白衣人抵達現場,被告數度招手着其他白衣人向月台出發。被告及後沿出口離開。法官裁定,被告當日曾參與元朗站的暴動,多次襲擊他人,又鼓勵其他白衣人向月台出發,故裁定其暴動罪成。

至於原有的串謀有意圖傷人罪(傷人 17),法官裁定,唯一合理推斷為白衣人已達成協議當日要使用武力令黑衣人及其同伙身體受傷。他們先在鳳攸北街聚集,再分批前往元朗站,可見並非事出即興,而事先協議好執行,而大部分人持有武器。

法官:《立場》記者遭群起襲擊
可見白衣人有傷害他人協議

當中更有證人指出,有白衣人持有削尖木棍。白衣人短時間內群起襲擊他人,當《立場新聞》記者受襲時,他們亦趨前群起施襲,可見他們有傷害他人身體的協議。

法官續指,白衣人禁止黑衣人出閘,雙方對峙後,白衣人衝入閘內施襲,把對方趕上月台,當列車駛走後再齊起歡呼,可見他們事先協議用暴力驅散黑衣人。

官改裁較輕傷人罪成
指與黑社會請刀手尋仇有別

但法官對他們是否協議令人身體嚴重受傷則有所保留。法官認為施襲者用意為阻止黑衣人前往元朗,以武力震懾對方,可能「小懲大戒」已可達目的,與一般黑社會尋仇,請刀手傷人的情況有異。雖有證人指出有白衣人手指削尖木棍,但法官相信屬個別事件。

法官續指,大多數人手持藤條、木棍等,被告進入站內時亦沒有手持武器,後來亦只使用藤條施襲,而本案證人亦非受最嚴重傷害,又指若控方要證明有人嚴重受傷,應要就此提證,故裁定較重的串謀意圖傷人(傷人 17)罪脫,改裁定串謀傷人(傷人 19)罪成。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 條「有意圖而傷人罪」(傷人 17),最高刑罰則可判囚終身,在區院審理則最高可判囚 7 年;第 19 條(傷人 19)傷人罪,最高刑罰可判監 3 年。

控方開案提及
被告 7.21 當日下午回港、翌日凌晨離港

被告程偉明(63 歲)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地鐵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控方於本案開案陳詞指,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下午由內地來港,晚上在鳳攸北街休憩處集結,其後在元朗站內,以拳頭及藤條襲擊市民,並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前往月台,翌日凌晨離港。

被告其後遭通緝,2021 年 8 月入境時被捕。警方從他身上檢取一條腰帶,確認其與呈堂片段中的人士之腰帶相似。

10 白衣人被控 8 人罪成
1 人擬認罪 2023 處理

元朗 7.21 襲擊事件至今逾 3 年,警方至今一共拘捕 66 人,包括 51 名白衣人及 15 名非白衣人。

暫共 10 名白衣人被控暴動、傷人等罪,其中首批 8 人的案件 2021 年 7 月於區院已審結,當中 7 人包括黃英傑、林觀良、林啟明、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被定罪,分別判囚 3 年半至 7 年不等。目前鄧懷琛、吳偉南、鄧英斌及蔡立基已分別提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至於唯一脫罪的首被告王志榮,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案件排期於 2023 年 5 月 11 日處理。

計及最新罪成的程偉明,至今共 8 名白衣人罪成。至於2021 年被起訴的鄧嘉民則擬認罪,案件排期於 2023 年 1 月 13 日處理。

8 非白衣人被控
7 人擬不認罪 餘下 1 人將區院再訊

至於 8 名被起訴的非白衣人,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 7 人均擬不認罪,暫訂於 2023 年 3 月 27 日開審,預計審約 25 天。

餘下一人周三(7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堂,押後至 9 月 17 日在區院再訊,准以 7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DCCC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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