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襲擊,3 名白衣人承認暴動等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早前提刑罰上訴被即日駁回。上訴庭周三(11 日)頒下判決理由。
白衣人吳偉德一方指,吳着車廂內的人「唔好挑釁」又曾堵住車門,有調停角色,但判詞反駁指吳有參與施襲,即使短暫堵住車門不讓白衣人進車廂,亦非調停,而其着人「唔好再挑釁」有「後果自負」意味,更像是威嚇。至於王浩昇及鄭文傑,上訴庭亦反駁指量刑沒過重。
上訴庭:着車廂內的人「唔好挑釁」
吳偉德更像是威嚇
3 名提出刑罰上訴的白衣人為吳偉德、王浩昇及鄭文傑。原審法官就暴動罪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 串謀傷人罪以 2 年為量刑起點。吳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另兩人被判囚 5 年 3 個月。據早前庭上,吳、王各自因另案自稱黑幫成員、販毒罪成,被加監半年至逾 16 年(見報道)。
上訴理據方面,吳偉德的代表大律師關有禮指,吳案發時在元朗站內着人「唔好挑釁」,有調停角色,想平息雙方衝突,但原審法官錯誤地沒有接納作求情。
上訴庭分析指,就吳曾着車廂內的人「唔好挑釁」,重點在於其動機。而參考上訴庭在另一宗白衣人案的判詞,當天明顯發生「教訓」對方的集體襲擊事件,以「保衛家園」,讓對方不敢再來。
上訴庭續指,假如有人擔心密封的車廂空間會令事情徹底失控,不想追打至車廂後仍繼續行動,「那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調停了,只能說是要避免自己和自己的同伙惹上計劃以外的麻煩」。他亦可能希望列車盡快離開等,「簡單說就是目的達到,適可而止」。
判詞續指,以宏觀角度而言,吳偉德當天曾攜帶武器、在付費區閘口打人,之後「越走越深」,最終現身於車廂外,歷時 17 分鐘。
判詞形容當時襲擊「此起彼落」、雜物橫飛、整個元朗站「亂作一團」。吳作為施襲者之一,即使曾短暫堵住車門,不讓白衣人進入車廂,亦不可能是調停。而當時黑衣人已經沒有退路,白衣人則「全面掌控局面」。
判詞認為,當時的環境,「唔好再挑釁」更像是威嚇,暗指「否則後果自負」。即使吳曾在片刻之間阻止其他白衣人,亦不能減輕他的整體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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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拒納另兩人指
量刑過重、起點不當
針對王浩昇的刑期上訴,他認為自身行為比同案被告輕微,量刑過重。上訴庭指,王當天穿白衣、拿着藤條,從非付費區一直跑至月台,向列車用力投擲物件,之後亦曾進出車廂及在月台上遊走,直至列車駛走才離開。
判詞強調,王的行動和目的明顯與白衣人一致,他亦承認和其他白衣人串謀傷人,其罪責上和其他被告沒有分別 。
至於鄭文傑一方則指,他承認暴動罪,串謀傷人罪則獲存檔法庭,而同案兩被告則承認兩罪。但原審法官就 3 人的暴動罪採納同一量刑起點,其另外兩人的傷人罪則同期執行,認為量刑上沒有區分鄭與其他被告的分別。
上訴庭則認為,控方雖然同意將其傷人罪存檔,但鄭同時亦承認揮藤條,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衝向對方,又發生其他實質襲擊,所以鄭最少「促成、協助或鼓勵」其他白衣人的行為。故此,原審法官決定他與同案被告,就暴動罪劃一採納以判囚 7 年作量刑起點,屬無可批評。
CACC2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