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罪成白衣人 就傷人罪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即日被駁回

721罪成白衣人 就傷人罪申請定罪上訴許可 即日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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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鄧嘉民
警員周三聆訊後,從高等法院搬走證物。(《法庭線》記者攝)

721 鄧嘉民
原審法官認為被告鄧嘉民出庭時刻意改變外型,憑比對相片,肯定他是涉案片段中男子。(資料圖片)

原審官:鄧可預見
用藤條打人會致嚴重受傷

正在服刑的鄧嘉民,周三由懲教人員押送到法院應訊,聆訊以英文進行,鄧在法庭傳譯協助下應訊。鄧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上訴方只就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提出定罪上訴,不就暴動定罪提上訴。

就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罪,原審區院法官接納辯方所指,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specific intent)傷害他人,並造成嚴重的身體傷害。

原審官提到,鄧當時手持藤條參與暴動,成為從犯,慫恿其他白衣人傷人,裁定他有特定意圖,指鄧可預見用其木棍或藤條打人時,必然會導致他人嚴重身體受傷。

上訴方:縱能預見
都不代表有特定意圖

上訴方強調,原審官已說明一般意圖(general intent)及 魯莽(recklessness)不足以定罪。鄧無法預見木棍或藤條會導致他人嚴重身體受傷;而即使有此「預見」,亦不代表他有特定意圖,不足以定罪。

官質疑鄧涉及在暴動內:
仍認為沒證據參與傷人協議?

上訴庭法官薛偉成質疑,事發時現場出現暴動,而上訴方亦接受暴動定罪,大批白衣人手持木棍或藤條,而黑衣人則戴口罩、手持雨傘,白衣人與他們發生衝突,以木棍或藤條襲擊對方。

官指,根據此情況,考慮到白衣人的攻擊行為(aggressive behavior),而鄧作為白衣人的一員涉及在暴動內,白衣人又從後追趕黑衣人,嘗試襲擊他們。上訴方仍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鄧有參與傷人協議?

上訴方強調,沒有證據證明鄧有實際傷人,而另一宗白衣人案「鄧懷琛案」中確實有人受傷,與本案情況有別。

律政司一方則指,原審法官作出裁決時,已知悉控方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傷人及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受傷,定罪並無不妥。

原審法官裁定涉案片段男子為被告鄧嘉民。(《BBC》片段截圖)

被控在英龍圍一帶參與暴動

上訴人鄧嘉民(43 歲,商人),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鄧嘉民兩罪成,針對傷人罪,官裁定白衣人達協議用藤條、木棍打傷黑衣人,而鄧是白衣人亦是協議的其中一員。法官又指,鄧嘉民出庭時刻意改變外型,憑比對相片,肯定他是涉案片段中男子。

法官判刑時指,片段顯示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造成仇恨、欺凌、威嚇、滅聲的效果,他們不應該以『私了』的方式自行執法」,而鄧嘉民手持藤條,雖沒證據顯示其行為令黑衣人受傷,但他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就兩罪各判囚 4 年 1 個月,同期執行(見報道)。

事發至今逾 6 年
共 21 人暴動等罪成

721 至今逾 6 年,至今 21 人暴動等罪成,當中 13 人為白衣人,其餘 8 人為非白衣人。警方 2025 年 7 月回覆至今拘捕 69 人、檢控 22 人,數字與 2023 年 7 月時相同,顯示已連續兩年未有新的拘捕或檢控。《法庭線》據法庭案件資訊,整理罪成 21 人的涉案言行(見專題報道及以下影片)。

CACC9/2025(DCCC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