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白衣人」鄧嘉民,去年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成,被判囚 4 年 1 個月。他就傷人罪提出定罪上訴,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周三即日駁回,周五(17 日)頒下判詞,發出「減時命令」,即鄧若再申請上訴許可被駁回,等侯判決的時間不計入服刑。
判詞引上訴方質疑,證據不足以讓原審法官推論白衣人有嚴重傷人意圖,她亦未正確考慮控罪元素等。薛偉成反駁,原審已裁斷涉案藤條可致出血、瘀傷等,鄧持藤條與白衣人一同行事,明顯具有致他人受嚴重傷害的意圖,而原審法官亦沒混淆控罪元素。
上訴方僅就串謀傷人罪提上訴
上訴人鄧嘉民(43 歲,商人),只就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提定罪上訴,由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律政司一方由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代表。上訴許可聆訊由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審理,他本周三已即日駁回申請(見報道)。
判詞引述上訴方理據,包括指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不當地考慮另一案的事實、證據不足以推論白衣人有嚴重傷人意圖,以及陳未有正確考慮串謀傷人的控罪元素。
針對上訴方指,陳慧敏錯誤考慮另一白衣人鄧懷琛上訴案的「事實」,導致對鄧嘉民有偏見。薛偉成指陳提到「鄧懷琛案」,僅為澄清本案的暴動階段,又指在原審中,暴動的時地並沒爭議,唯一爭議的是鄧嘉民是否白衣人一員。
薛偉成指,更重要的是,上訴方同意未能在原審裁決理由書,找出法官引用「鄧懷琛案」的「事實」部分,故已自行放棄此理據。
薛偉成:鄧持藤條、一同行事
清楚顯示具傷人意圖
就白衣人有沒有嚴重傷人意圖,薛偉成指,串謀傷人罪指鄧嘉民與鄧懷琛、吳偉南及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人,意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判詞續指,陳慧敏裁斷鄧嘉民連同白衣人,帶同可致嚴重傷害的藤條襲擊黑衣人(案情指鄧嘉民曾扔地盤燈、木棍,亦手持藤條),而涉案藤條長 80 厘米、直徑一厘米、堅硬,可致出血、瘀傷、皮膚裂傷,故集體以此武器襲擊,明顯是具有致他人受嚴重傷害的意圖。
薛偉成指,從已證明的事實,鄧嘉民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協同行事襲擊黑衣人,此行徑已清楚顯示他具有干犯案中控罪的意圖。

薛偉成:原審官沒混淆控罪元素
至於上訴方指,陳慧敏未有正確考慮串謀傷人罪的控罪元素,即她指鄧嘉民有從犯(an accessory)的角色、鼓勵其他白衣人傷人,是混淆了串謀罪的定罪元素;另外,她裁斷鄧「可預見」藤條可致嚴重傷害並不足夠,正確應是,必須證明他具有此意圖才足以入罪。
薛偉成指,陳已裁斷白衣人之間有協議用藤條、木棍傷害黑衣人,而其裁斷是,鄧嘉民既參與了白衣人的協議,亦同時鼓勵了其他白衣人干犯涉案的傷人罪,與終審法院判例中,共同犯罪與從犯刑責重疊的情況相似。
就第二點,薛偉成指原審時陳已接納辯方的主張,即罔顧後果和可預見不足以定罪,而她已裁斷鄧嘉民具有犯案意圖,之所以另提及鄧「可預見」藤條造成之傷害,是回應辯方藤條不能導致嚴重傷害的論點。從此可見,陳並沒混淆控罪元素。
基於上述理由,薛偉成指上訴理據沒合理可爭辯之處,駁回上訴許可。他另發出「減時命令」,即鄧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惟若再被駁回,上訴庭有權把他聽候上訴裁定的扣押期,不計算在他刑期之內。

被控在英龍圍一帶參與暴動
鄧嘉民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慧敏裁定鄧嘉民兩罪成,針對傷人罪,官裁定白衣人達協議用藤條、木棍打傷黑衣人,而鄧是白衣人亦是協議的其中一員。法官又指,鄧嘉民出庭時刻意改變外型,憑比對相片,肯定他是涉案片段中男子。
法官判刑時指,片段顯示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造成仇恨、欺凌、威嚇、滅聲的效果,他們不應該以『私了』的方式自行執法」,而鄧嘉民手持藤條,雖沒證據顯示其行為令黑衣人受傷,但他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就兩罪各判囚 4 年 1 個月,同期執行(見報道)。
事發至今逾 6 年
共 21 人暴動等罪成
721 至今逾 6 年,至今 21 人暴動等罪成,當中 13 人為白衣人,其餘 8 人為非白衣人。警方 2025 年 7 月回覆至今拘捕 69 人、檢控 22 人,數字與 2023 年 7 月時相同,顯示已連續兩年未有新的拘捕或檢控。《法庭線》據法庭案件資訊,整理罪成 21 人的涉案言行(見專題報道及以下影片)。
CACC9/2025(DCCC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