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女生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 辯方申上訴至終院證明書被拒

8.31灣仔|女生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原審 辯方申上訴許可證明書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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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為湯嘉欣,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獲批訟費。律政司針對兩罪無罪裁決及訟費提上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於今年 6 月開庭審理案件,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但駁回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並於 7 月頒下判詞解釋。湯的案件將於 11 月 28 日在區院再訊。

申請方提三個問題

上訴庭周五頒下判詞,解釋發還暴動罪重新考慮的理據。當中提及,申請人於 7 月 19 日存檔動議通知書,以案件具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論點為由,申請上訴許可證明書,並提出三個問題:

1/ 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以重新審視原審法官考慮過的證據,並作出原審法官沒有作出、不確定或相反的(基本)事實裁斷,及/或達致與原審法官不同的(基本)事實裁斷或結論,從而撤銷原審法官的無罪判決?

2/ 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將原審法官裁定的合理疑點,或控方案情的缺失,改判成被告沒有作供下的臆測?

3/ 被告於原審時,經審訊後被判無罪的情況下,上訴庭在甚麼情況下,可以在不給予明確指示或指引下,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而非重新審訊?

律政司一方反對申請,指三條問題牽涉的所謂法律觀點,在過往的權威性案例中已得到確立。

判詞:原審法官無罪裁斷「有悖常理」

就問題一,上訴庭指終審法院的案例提及,如原審法官的無罪裁斷是「有悖常理」,即屬法律上犯錯;指申請方認為上訴庭只因不同意下級法院的事實裁定,以其看法取代原審法官的決定,是有違案例原則。

上訴庭續稱,沒有質疑原審法官就個別環境證供的裁決,或干預他就個別證供的評估,重申原審法官是錯誤地把環境證供逐一分拆考慮,沒有充分考慮「疊加效應」。

判詞:被告不作供
沒提供證據削弱控方證據

就問題二,申請方指原審法官基於案件有合理疑點而拒絕定罪,不能與在沒有證據支持下作出事實裁斷,混為一談,指上訴庭在什麼情況下,把原審法官裁定的合理疑點,視作缺乏證據下作出臆測,有待終審法院認可。

上訴庭反駁指「這只是一個包裝成為法律觀點的偽命題,無需終審法院處理」,並引述早前頒下的判詞,指原審法官就環境證供逐一分拆考量,「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是「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

判詞續指,在被告不作供的情況下,法庭不能假定他們有罪或作不利推論,但同樣表示他們沒有提供證據來削弱、反駁或解釋控方的證據,「法庭無需為他們,憑空想像各式各樣的可能性」。

質疑發還原審權力

就問題三,申請方質疑上訴庭,是否有權作出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處理的指示,認為案件呈述後要求原審法官繼續處理,或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第11(6) 條,即任何人就某罪被裁定有罪或無罪,不得就同一罪再予審判或科刑。

判詞指出,上訴法庭命令案件在區域法院恢復聆訊的權力,在其他案例包括「陳志雲案」,已進行詳細的分析及釐清法律觀點。

故上訴庭指,申請方提出的三個問題,並非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拒批上訴許可證明書。

女學生 2021 年獲裁無罪

申請人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無罪,湯另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

律政司亦有就急救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據悉因被告已離港,上訴撤銷。

CACC1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