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女生被改判暴動罪成 判囚34個月 官:法律原則下「最寬大處理」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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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經歷「比案例還要多」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 20 歲,學生)原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原審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兩罪不成立。上訴庭其後裁定律政司就暴動罪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官重新考慮,而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維持不成立。

湯曾就上訴庭的判決申請終極上訴許可,但被駁回。事隔逾 6 年多,原審法官李俊文 2026 年 6 月指環境證供組成壓倒性的疊加效應,裁定湯暴動罪成,她還押至本周三判刑。

辯方大律師吳珞珩求情指,湯原審時獲裁定無罪,經歷上訴程序才被定罪,案發至今已接近 7 年時間,當中情況特殊,「被告經歷嘅嘢,比我呈遞嘅案件(被告)還要多」。

官問及,辯方提議用 42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本案輾轉經歷司法程序、湯具良好品格、她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辯方沒有過度挑戰控方舉證,以及她沒有畏罪僭逃共 5 個原因,提出逾六成刑期扣減,「求情理由當中有無重疊呢?」官指,認罪被告一般減刑約三成,湯在本案不認罪受審,假設減刑六成,在法律上並不正確。

辯方回應稱,湯原審獲裁無罪後合法離境,之後得悉律政司上訴,決定回港承擔責任,根據案例應獲額外減刑。

辯方:被告因母工傷索償成功
立志修讀法律

官判刑前引述辯方求情,指湯嘉欣在內地出生,小時候隨母來港定居;她被捕時為英國蘭卡斯特大學法律系學生,現職為私人助理。

辯方透露,湯的母親 2013 年因工作受傷,母親向僱主索償獲判勝訴,事件令湯相信法律制度可保護弱勢社群,立志成為律師。湯案發時剛完成一年級課程,正回港放暑假,在朋輩影響下「不智地」選擇偏激行為,並一度因暴動案官司無法離港,導致學業中斷。

辯方稱,湯被捕後承受精神壓力,曾夢遊及需服用精神科藥物,而其父數年前因病離世,其母一度抑鬱症復發,她將一切歸咎於自己涉案。辯方提到,她原審判裁無罪後,一度返英繼續學業,後來得悉律政司上訴後選擇回港,從未逃避及畏罪僭逃;她等候上訴程序時亦無放棄自己,不時參與義工服務。

辯方引述母親和社工等的求情信,指湯性格積極,即使定罪後失去成為律師的資格,她仍打算在獄中進修,準備重投社會。辯方指本案暴動的暴力程度較低、無證據顯示湯曾號召示威者,主張以 42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而辯方以案件經歷不同法律程序、湯具良好品格等共 5 個原因,懇求減刑近六成。

官:「寬大處理」下
量刑基準不少於 4 年

官判刑時指,案情顯示涉案灣仔暴動只歷時約半小時,但涉及範圍不小,高峰期逾千人參與示威,當中更有不少激烈行為,包括有人堵路、投擲汽油彈,並破壞大廈外牆的《大公報》標誌。官指,警方多次要求示威者離去,惟示威者不予理會,顯示暴動規模較大及相當嚴重,對公眾造成滋擾。

官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湯曾安排、帶領或號召示威者暴動,甚或親身作出激烈行為;惟從她穿黑衫黑褲、戴防毒面罩等情況可見,她並非角色被動或輕微的參與者。

官考慮後表示,「就算作出最寬大嘅處理」,本案量刑基準不應少於 4 年,即 48 個月監禁。官進一步指,辯方提出不少重疊或幅度過大的減刑因素,若法庭全盤接納,減刑幅度可能超過 60%。官稱,湯在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此等減刑折扣「明顯係不恰當或不合理」。

官酌情減刑 14 個月

不過,官接納辯方提出部分減刑因素具份量,包括本案經歷發還程序,湯由無罪變為有罪,她亦從大學生變成有正職的人;考慮到她決定回港應訊及承擔責任,可酌情減刑 10 個月。官同意辯方求情所指,湯具良好品格、失去成為律師的機會,另在審訊中沒有過度挑戰控方案情,構成減刑因素,法庭在一併考慮下額外減刑 4 個月。

官採用 48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扣減 14 個月後,湯最終刑期為 34 個月監禁。官在結語表示,這樣的減刑幅度等於約 30% 刑期扣減,對於原本不認罪、經受審後定罪的湯而言,已是「相關法律原則下容許嘅最寬大處理」。

湯聞判除下眼鏡拭淚,與旁聽親友對望。有人高喊「頂住啊,照顧自己啊」、「出嚟睇 show 啊」、「28 年(2028 年)見」。她哽咽回應「好快出返嚟」。

案發至今逾 6 年
原審獲裁無罪

被告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被控暴動、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指她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以及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區院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被告無罪,律政司針對無罪裁決提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於 2024 年 6 月審理,其後就暴動罪的無罪裁決判律政司得直,將案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但駁回藏武罪的上訴。

DCCC5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