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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阻差等罪成囚3至6月 1人早前認無牌管無線電罰2,000元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其中在港鐵太古站,有多人被捕。7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不認罪受審,當中 4 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周四(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處 3 個月監禁。

1 人被裁非法集結及管武罪成,兩罪共判囚 6 個月。另 2 名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的被告,則因阻差罪成,及於早前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分別被判 3 個月監禁及罰款 2,000 港元。

辯方求情時,指本案涉及檢控延誤,被告事隔 2 年後才突被起訴。裁判官劉淑嫻則指,警方調查需時,不認為控方存在錯誤,但表示本案司法程序涉時 4 年,對被告及其家人造成困擾,接納案件延誤為減刑因素,另指各被告的家人、上司等都對被告有正面評價,會再就各被告的良好品格,給予 2 星期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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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太古|5人非法集結等罪成 2人分別阻差罪成、認無牌管無線電

8.11太古|6人非法集結等罪成還押 另一人認無牌管無線電保釋 官押8.3一併判刑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港鐵太古站多人被捕。7 人否認非法集結等罪,經審訊後,當中 5 人周五(14 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另 2 人則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惟分別阻差罪成及早前承認無牌管無線電罪,全部押後至 8 月 3 日判刑。

裁判官劉淑嫻指,非法集結罪成的 5 人被搜出防毒面罩及勞工手套等物品,代表他們預示會與警方有衝突,又指案發當日疫情尚未開始,但被告卻帶備口罩,是為了遮蓋面容,指他們的參與意圖「昭然若揭」。

官讀出 7 人裁決理由,至晚上 8 時半才散庭。官在最後讀出被告控罪時出錯,控方提出希望可作澄清,官回應指「唔好意思,太疲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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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太古|8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2 人開審前改認罪 案情指「快閃黨」搗亂

8.11 太古|8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2 人開審前改認罪 案情指「快閃黨」搗亂
2019 年 8 月 11 日,港九兩區大遊行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堵路行動,其中港鐵太古站入夜後有人用硬物及鐳射筆投向警方,多人被捕。事後 7 男 1 女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等罪,周一(22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一女一男被告於開審前,分別改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或無牌管有鐳射筆罪,女子即時還押,押後 9 月 29 日求情及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男子准保釋,等候他其餘否認的控罪審結。其餘 6 人同日開審。案件周二續,料開始傳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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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 2019 年 8 月兩處非法集結 「王婆婆」開審後改認罪 判囚 32 周

被控 2019 年 8 月兩處非法集結 「王婆婆」開審後改認罪 判囚 32 周
人稱「王婆婆」的王鳳瑤被指在 2019 年 8 月在港鐵鰂魚涌和太古站參與非法集結,案件周三(13 日)展開為期 30 天的審訊,惟王於開審後指「咁樣龜速審訊,我唔死喺獄中都幾難」,改為認罪。

王又稱,曾因本案在內地被公安關押,裁判官促控方確認,控方指需時 3 至 4 個月;王稱不欲等候,亦不求情。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判刑時指,王當時戴頭盔、印有「黑警」字樣的袋,反映有計劃行事,又指資料顯示她未有在外地被起訴,不構成減刑理由,最終判囚 32 周。

翻查資料,王於 2022 年 2 月主動撤銷擔保,料扣除還押日日數後,將於短期內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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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太古站|3 青年否認非法集結開審 警員供稱有人向警方射鋼珠噴白煙

8.11 太古站|3 青年否認非法集結開審 警員供稱有人向警方射鋼珠噴白煙
2019 年 8 月,有示威者於太古站外集結,其後警方於站內使用胡椒球彈槍制服示威者。事發後兩年,3 名青年被控非法集結罪,周一( 2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於現場指揮拘捕行動的督察供稱,看見示威者於港鐵站內以消防喉向警方射水,另有人向警方的防暴盾射鋼珠;亦有示威者以滅火筒向警方噴射白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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