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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9 人暴動罪成 判囚 40 至 52 月、入教導所 官指同日另案判刑沒約束力

8.11 尖沙咀|9 人暴動罪成 判囚 40 至 52 月、入教導所 官指同日另案判刑沒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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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大批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爆發警民衝突。11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9 人被裁定罪成,還押至周五(1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 40 至 52 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法官王詩麗判刑指,示威者先後向警方投擲催淚彈、汽油彈及照射鐳射光,除加大執法難度外,亦衝擊警方標誌的法治和秩序,挑戰警方權威。法官又指,一名警員被汽油彈擲中,皮膚呈二級燒傷, 而只有一人受傷實屬僥倖,不能忽視傷及途人及記者的風險。

辯方早前呈遞同日同地被捕的另 10 人,被分拆審理的暴動案,指區院另一法官游德康以 45 個月為量刑起點。王官拒接納,解釋指該案判刑並沒約束力,最終決定以 50 及 56 個月為起點量刑。
辯方指沒證據有暴力行為
官:必然共同行事、有備而來

辯方早前求情指,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有作出暴力行為;安排、帶頭煽動其他示威者;使用汽油彈及鐳射筆等攻擊性武器;何時出現及逗留時長,故參與程度較低。

但法官認為,被告們與其他示威者必然是共同行事,考慮到其所攜帶的物品包括防毒面具、更換衣物等,令他們更放膽、放肆地犯案,明顯是有備而來,聚眾滋事。

官引梁天琦案考慮
指示威者狀大聲勢

法官引述梁天琦一案指,上訴庭在暴動案量刑時必須考慮多個因素,包括是否有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等。

法官又指,本案的規模大且嚴重,歷時約 2 小時,當時僅 160 名警員在場,相反示威者人數以百千計,不時以雜物堵路,致交通嚴重癱瘓,亦以鐵通等硬物敲打附近商舖鐵閘,壯大聲勢。

官:中汽油彈警員皮膚潰爛
一人受傷實屬僥倖

法官續指,示威者先後向警方投擲催淚彈、汽油彈及照射鐳射光,除加大執法難度外,亦目無法紀,衝擊警方標誌的法治和秩序,挑戰警方權威。其中一枚汽油彈傷及警員,致其雙腿皮膚潰爛,有 5.5%的皮膚呈二級燒傷。

法官強調,案中只有一人受傷實屬僥倖,不能忽視傷及途人及記者的風險,對公眾安全所造成的影響。

官:2 人築傘陣、搬鐵馬 罪責較重
以 56 個月起點量刑

針對早前認罪的 2 名被告,法官稱首被告被拍到與示威者築成傘陣,並嘗試用水撲熄催淚煙,第六被告則站在人群前方,搬動鐵馬堵路,並推斷 4 米高的高台,顯示兩人有作出實際和具體的行為,且根據被搜出的物品,可見蓄意裝備自己,積極參與暴動,罪責相對較重。

法官遂以 56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可獲刑期後,考慮到首被告熱心公益,酌情扣減 2 個月,分別囚 40 及 42 個月。

其餘 6 人經審訊定罪
官以 50 個月起點量刑 不減刑

針對受審後被定罪的 6 人,法官認為他們案發時已年滿 18 歲,判監是唯一選項,重申法庭必須打擊漠視法紀,阻礙執法人員的行為,故採納 50 個月監禁作起點,雖然各被告沒有案底,但考慮到罪行性質嚴重,不會酌情減刑。

法官又稱,雖然部分被告有特殊家庭背景或病況,但他們犯案前理應知悉,且懲教署會作出適當安排,不構成減刑理由。

至於另涉無牌管有彈藥的第 11 被告,法官指考慮到有關催淚彈殼不可重用,危險性較低,判囚 9 個月,又指兩罪性質截然不同,下令其中 2 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52 個月。

其餘一名年僅 14 歲的男童,法官念及他入世未深,品學兼優,判入教導所。

量刑起點較同日同地暴動案高
王官:另案沒約束力

8.11 尖沙咀衝突共 29 人被控暴動罪,分成 3 案審理。其中一宗涉及 10 名被告,9 人罪成,2022 年 3 月至 4 月分別被判囚 3 年半至 3 年 9 個月。區院法官游德康指,無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或直接參與暴力,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遂以 3 年 9 個月(45 個月)為起點量刑。

至於本案 8 月 6 日在區院求情時,多名辯方大律師冀法庭參考游官判刑,被法官王詩麗拒絕。王官當時指,區院判刑對本案沒約束力,又指按上訴庭案例,當源於同一事件的案件判刑有別,只需判斷判刑是否恰當,而毋須作出比較。

王官最終決定,本案分別以判囚 50 及 56 個月,即 4 年 2 個月及 4 年 8 個月為起點量刑。

11 被告 9 人罪成 1 無罪 1 離港

本案原有 11 名被告,依次為李穎淇(28 歲)、14 歲男生 X 、廖偉明(26 歲)、莊嘉灝(25 歲)、羅樂文(22 歲)、聶家寶(25 歲)、黃千溥(22 歲)、羅後成(19 歲)、蕭呈希(23 歲)、潘冠雄(26 歲)及羅漢銘(22 歲)。

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即於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羅漢銘另被控無牌管有 9 枚催淚彈殼。

當中羅樂文已離港,未有出庭應訊;李穎淇及聶家寶開審前承認暴動罪,餘下 8 人受審,蕭呈希為本案唯一獲判無罪的被告。

DCCC 337/2020、DCCC 336/2020(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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