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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灣|3 男被指非法集結、管鐳射筆 官引環境證據裁罪成 還押 8.10 判刑

8.25 荃灣|3 男被指非法集結、管鐳射筆 官引環境證據裁罪成 還押 8.1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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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大遊行」中,3 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罪,經審訊後周三(27 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須還押 8 月 10 日判刑,以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

觀塘法院裁判官屈麗雯指,綜合多個環境證據,包括集結時間、警方驅散和被告被截停時間接近;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正正位於示威者逃跑範圍之內;被告的衣着和裝備與示威者非常類同,「足以排除只是路過一說」,加上有警員目睹其中兩被告犯案,進一步加強控方案情。
官:各警證供雖有差異 惟「整體互相脗合」

裁判官屈麗雯裁決時指,庭上證供和現場片段顯示,案發當日約百名示威者在眾安街聚集,除以雨傘、路障堵路外,亦有使用鐳射筆照射警方,並高叫「黑社會」、「死差佬」等口號。警方先後發出兩次口頭警告,見示威者未有散去,於是向沙咀道推進,並採取拘捕行動。

官續指,針對被告陳港榮及葉仲德,警員 19513 及警長 4420 分別看到,戴紅色頭盔的陳用雙手指向和指罵警員;警員 13436 看到葉指罵警方。

官認為,雖然各警證供之間有差異,但「整體上互相脗合」,均說出有燈光照明、光線充足等細節,亦與片段相符。

辯方:片段沒拍到兩被告集結
官:不能因此斷定警不準確

辯方質疑,現場片段沒有拍到陳、葉二人參與集結,亦看不到有關集結維持了 8 分鐘。惟官指出,受限於拍攝角度及質素,警員的觀察與片段所呈現的不可能完全相同,強調片段只屬佐證,不能單憑片段斷定警員的觀察不準確。

官:多個環境證供 足以排除路過一說

在案發附近被截停的被告岑子軒,辯方質疑警員觀察有誤,皆因當時岑戴頭盔及臉罩,根本不可能看到他正在喘氣。但官指出,警員只需透過觀察胸口起伏,便能得知他是否喘氣。但無論如何,即使岑當時有喘氣,亦不能就此推斷他有份參與集結。

官續指,考慮到有關集結時間、警方驅散和被告被截停時間相當接近;當時示威者正朝青山公路——荃灣段方向逃跑,被告被截停的地點正正位於示威者逃跑範圍之內;被告的衣着和裝備與示威者非常類同,認為在多個環境證供累積下,「足以令法庭排除被告只是路過的可能性」,同時加強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的說法。

官批被告供詞不合情理

至於陳、岑二人的作供供詞,官指陳聲稱當時正護送女友離開,卻把所有裝備放在自己身上,批評其證供不合情理和邏輯,「未有道出事實的真相」。

官又指,岑承認在開審前一個月始向公司查詢有關紀錄,官認為此舉相當矛盾,因要證明當天有工作很重要,但他卻選擇冷處理,其證供並不可信。

官又指,假如岑真的是義務急救員,「照理會盡力讓人得悉其身份」,但當天他不但沒穿反光衣,其急救員標誌亦十分細小,加上他是全黑打扮,容易隱沒在示威者之中,「與其希望容易讓人辨識身份的說法背道而馳」。

官續指,岑把鐳射筆置於胸前,可謂伸手可及。基於以上種種證據,裁定各人罪成。

辯方盼量刑着重更生需要

辯方求情指,中學校長對陳的評價很高,除參與辯論比賽外,亦有在多個學會擔任幹事,讚揚其敬師愛友、性格成熟;岑與父母和胞妹同住,因本案承受極大精神壓力;葉在單親家庭長大,與母親相依為命,一邊工作一邊進修,獲上司稱讚具上進心。

辯方強調,案中的集結不涉損毀財物,或造成人命傷亡,歷時不足 30 分鐘,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加上 3 名被告過往無案底,盼法庭量刑時着重被告的更生需要,判處 3 個月以下的短期監禁。

官:短期監禁不足以反映嚴重性

但官表示,本案在反修例示威高峰期發生,並非小規模的集結,混亂情況一觸即發,故判刑須具阻嚇性,明言短期監禁不足以反映嚴重性,決定先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押後至 8 月 10 日判刑,期間各被告須還押。

陳港榮(21 歲,建築工)、岑子軒(24 歲,工程助理)、葉仲德(23 歲,工程助理)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嘴道參與非法集結;岑子軒另被控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WKCC32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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