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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荃灣|3 男非法集結、藏鐳射筆罪成 判囚 4 至 5 月及勞教中心

8.25 荃灣|3 男非法集結、藏鐳射筆罪成 判囚 4 至 5 月及勞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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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大遊行」,爆發警民衝突,3 名男子被控非法集結、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周三(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監禁 4 至 5 個月,以及判入勞教中心。當中兩人准以 2 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屈麗雯指,當日集結規模不小,示威者叫囂、堵路,影響公眾安全及秩序。她指兩名被告指罵警員,積極參與非法集結;另一人則藏高功率的鐳射筆,法庭不能忽視其對現場人士,尤是警員的風險。
辯方求情:僱主願續聘被告
盼判短期監禁以重拾工作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及背景報告。辯方求情時指,本案是單一事件,首被告並非十惡不赦的人。辯方指次被告有悔意、其報告正面,他年幼患有過度活躍症,惟其行為無偏差,一直以來穩定工作,僱主願意繼續聘請他,被告亦有計劃與女友結婚。

至於第三被告,辯方指他與母親相依為命、有上進心,同事和上司十分支持他。雖然報告指被告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辯方希望法庭考慮本案只涉指罵警員,能判處短刑期監禁,讓他盡快重拾工作。

官:集結規模不小 影響公眾安全

裁判官屈麗雯判刑時指,首被告因身體狀況,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她指 3 人在審訊後定罪,不能顯示對事件有悔意。她又指案發正值反修例運動高峰,當日集結涉及 100 人、規模不小,示威者叫囂、堵路,影響公眾安全及秩序。

官:兩被告指罵警員 屬積極參與

她指首、第三被告指罵警員,積極參與非法集結;雖然沒有直接證據指次被告的行為,惟他憑藉身處現場,構成支持及鼓勵。裁判官指,3 人並非領導者、事發時間不長,無人受傷及財物損壞,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

次被告藏鐳射筆 官:不能忽視對警員風險

就非法集結罪,裁判官判首被告監禁 5 個月,考慮其背景良好,酌情扣減 1 個月,即監禁 4 個月;第三被告則判入勞教中心。

次被告面對非法集結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裁判官指涉案鐳射筆屬於第 4 級及高功率,不能忽視其對於現場人士,尤其是警員的風險,惟沒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鐳射筆。

就上述兩罪,裁判官各判監禁 5 個月,當中 1 個月分期執行,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酌情扣減 1 個月,總刑期為 5 個月。

首、第三被告准保釋候上訴

裁判官批准首、第三被告,以 2 萬元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期間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及每日向警署報到。

3 男被控非法集結及管武

被告依次為陳港榮(21 歲,建築工)、岑子軒(24 歲,工程助理)、葉仲德(23 歲,工程助理),同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嘴道參與非法集結;岑子軒另被控管有一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WKCC329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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