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8.31太子站|男子認企圖阻差囚5周 官稱非存心示威、惟須為一時衝動負責

8.31太子站|男子認企圖阻差囚5周 官稱非存心示威、惟須為一時衝動負責

分享:

被告許肇彰(被起訴時 29 歲)承認一項「企圖故意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太子站月台阻礙警員。案情指,警方當晚進入太子站制服一名男子時,有示威者拉走該男子,期間許將雨傘扔到追捕警員的方向,許被認出及拘捕。

求情指歷 4 年煎熬仍努力更生

辯方早前求情指,許當日因地鐵的警報被逼下車,沒預謀參與示威,受環境影響,一時衝動和情緒失控而犯案,過程中沒打中警員。辯方又指,許一直品學兼優,畢業後任職精算分析師,今年晉升至助理經理,因本案經歷 4 年煎熬,更有精神創傷,但沒放棄自己,努力更生。

裁判官林子康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周一進一步求情指,報告建議高時數的社會服務令,期望法庭可「俾多次機會」讓被告彌補過錯。

官:須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裁判官指,本案控罪嚴重,須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及考慮案發時為警員帶來的風險,即使本案較同類反修例案輕微,但並非「阻差辦公」罪中較輕的案件。

官指,案發時太子站月台情況混亂,示威者和警方均有使用武力,被告向警員扔雨傘,令警方執行職務的難度提高,亦有機會令在場人士作出相同動作,「絕有可能令現場情況進一步升溫。」

官接納檢控延誤作減刑

裁判官續指,案中沒警員受傷、被告僅屬途經路過,並非存心參與示威及與警方對抗;亦接納被告過往的良好背景和品格,又完全同意事件對大好前途的被告,帶來無可彌補的影響。但裁判官表示,經考慮本案情節後,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以反映嚴重性,被告須為一時衝動而負上責任和後果。

官指,參考同案另一被告涉及「阻差辦公」的量刑後,認為本案應以 9 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官考慮被告認罪、因案帶來的精神困擾,以及近 4 年的檢控延誤,故酌情再扣減 1 周,終判囚 5 星期。

16 人被控襲警、管武、非法禁錮等

16 名男女事隔逾 3 年 8 個月被落案起訴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禁錮等罪,分成 4 案處理。至今共 7 人認罪,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簽保守行為,及監禁 6 周至 3 個月。

劉汝恒(28 歲,髮廊職員)承認「阻差辦公」囚 6 周;許肇彰(29 歲)承認「企圖故意阻差辦公」囚 5 周。

劉洪發(26 歲,運輸工人)、黎卓如(25 歲,學生)及蔡朗賢(29 歲,接待員)分別承認管有鐳射筆,均被判囚 3 個月。譚志達(25 歲,無業)被控警車,他承認「刑事損壞」被判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林秉軒(32 歲,兼職畫畫導師)則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9 人不認罪待審

餘下 9 人不認罪,案件分別排期於 12 月至明年 1 月審訊或審前覆核。

其中顧文軒(27 歲,調酒師/酒保)和蔡浩賢(26 歲,侍應)均否認「襲警」罪、葉禮豪(21 歲,無業)否認「阻差辦公」;郭俊駒(39 歲,售貨員)、楊啟源(28 歲,地盤工人)及鍾日傑(31 歲,文員)否認管有鐳射筆。6 人的案件訂於 2024 年 1 月 25 日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屈君鵬(26 歲,會計師)和梁靜雯(22 歲,學生)否認「非法囚禁他人」罪,即在太子站月台及其他人士,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案件排期 12 月 19 日開審。

馬俊仁(27 歲,售貨員)否認在油麻地站月台管有一支鐳射筆、一個錘子連一把摺刀、一把彈射器、64 粒鋼珠、53 粒塑膠珠及 21 粒波子,案件排期於 12 月 7 日開審。

KCCC1429/2023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