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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太子站|男子認管鐳射筆判囚 獲釋逾3年後再被捕 官接納延誤予減刑

8.31太子站|男子認管鐳射筆判囚 獲釋逾3年後再被捕 官接納延誤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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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案情:
於太子站被搜出鐳射筆

被告楊啟源(現 29 歲,地盤工人)承認一項於「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情指,8 月 31 日有一個未經批准的公眾集會,港島九龍出現大規模破壞,示威者於晚上 9 時開始在行車路設置路障,更在尖沙咀不同地方縱火,以及在港鐵路線上快閃,並湧入旺角一帶。

案情續指,數百名示威者於旺角聚集,警方隨後到彌敦道清場,示威者隨即逃到旺角港鐵站,再加以破壞,造成超過 81 萬元的損失。

當警方追至旺角港鐵站,示威者逃入列車,一名示威者阻礙車門關上數分鐘,讓更多示威者進入,最後列車於晚上 10 時 41 分駛出,前往太子站,示威者期間因阻礙車門關上的行為,與乘客發生衝突。當到達太子站月台時,數十名示威者下車,示威者大規模破壞太子站,又與乘客的衝突升溫,太子港鐵站於 10 時 53 分公布疏散。

警方接報到場拘捕,楊啟源與其他示威者逃到扶手電梯處,後遭警方圍捕,被搜出一支鐳射筆,屬於 3B 級別,如受直接照射,於 8.5 米內可造成眼部受損。

辯方:曾獲無條件釋放
2023 年中突再被捕

辯方求情指,被告從事地盤管理工作,與患精神病的母親同住,肩負照顧她的重任,監禁將影響其家人,並提及被告的家人、朋友、上司及老師均為他求情,顯示其人生及工作態度認真。

辯方力陳,被告案發時 25 歲,本案有長達 3 年 7 個月的延誤,被告被捕兩個月後,便獲警方無條件釋放、獲退還保釋金,2023 年 5 月時,於家中突然被捕,檢控延誤打亂其人生規劃,又指直至現在,距離案發「已(近)4 年半時間」,已經屬懲罰。

辯方又指,涉案鐳射筆的級別並非最強,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於任何地方參與集會,或干犯其他罪行、造成任何損毀等。

控方確認延誤的時間表,而就被告再次被捕,控方指當晚為「幾熱議嘅事件」,警方及控方需處理多名被捕人士,考慮後再作出拘捕,希望法庭諒解。

官接納有檢控延誤
給予一個月扣減

辯方一度申請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署理主任裁判官高偉雄拒絕,指控罪嚴重,法例規定必定判處即時監禁,沒其他判刑選項,但考慮沒證據顯示被告使用鐳射筆照射任何人士,包括執法人員,遂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官再接納被告的家境困難,被告努力讀書、進修,才獲專業資格,但強調由社會運動延伸的罪責中,良好背景並非非常有力的求情因素,惟考慮被告於被捕不久後獲警方無條件釋放,雖然控方調查工作或需時進行,但被告已預計不會被捕、展開新生活,延誤的確影響其人生計劃,就此給予一個月刑期扣減,加上認罪獲三分一刑期扣減,將被告判囚 3 個月。

同案另 5 人 3 月底開審
一被告已認罪判囚 5 周

就同案另 5 名被告,顧文軒(27 歲,調酒師/酒保)和蔡浩賢(26 歲,侍應)否認「襲警」罪;葉禮豪(21 歲,無業)否認「阻差辦公」;郭俊駒(39 歲,售貨員)及鍾日傑(31 歲,文員)否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管鐳射筆。5 人的案件訂於 3 月 21 日開審,為期 7 天;5 人續准保釋。

同案被告許肇彰(被起訴時 29 歲)於 2023 年 11 月承認一項「企圖故意阻撓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時納檢控延誤,及對被告的精神困擾而作減刑,最後將被告判囚 5 周。

KCCC1429/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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