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大男嬰住所昏迷不治、警父虐兒罪成判囚 被高院駁回上訴後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9月大男嬰住所昏迷不治、警父虐兒罪成判囚 被高院駁回上訴後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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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蔣定邦
上訴人蔣定邦。(資料圖片)
官曾關注未起訴較重罪行

上訴許可申請人為 42 歲蔣定邦,控罪書上報稱自己任「其他職業」。他被控一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指他於 2018 年 12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9 日,在九龍油翠苑漾美閣一單位,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約 9 個月大的蔣天晴,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蔣天晴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本案交至暫委裁判官莊靜慧審理之前,裁判官溫紹明及總裁判官蘇惠德,先後關注嬰兒死因,及為何起訴虐兒、不起訴更嚴重控罪。控方曾稱,「其實就係因為確定唔到(死因),所以先告呢個控罪」。

原審裁定罪成、判監14月

原審裁判官莊靜慧經審訊後,裁定蔣定邦罪成,2025 年 2 月 14 日被判囚 14 個月。蔣原審及上訴時均由退休裁判官、大律師杜浩成代表。

原審指,被告共 8 次以被子覆蓋男嬰頭部,每次歷時 14 秒至 108 分鐘,指被子重達 3.85 公斤,而男嬰當時 6 至 8 個月,體重僅 8 公斤。男嬰被蓋上被子後無法翻身,即使被內有空氣,男嬰當時正哭泣,會消耗被內的空氣,地心吸力亦令被子壓著男嬰面部(見報道)。

高院維持原判

蔣不服定罪、刑罰提上訴,2025 年 10 月 31 日被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維持原判。官指,控方不爭議上訴人愛錫男嬰,而是指他明知有風險仍冒險行事,且任何人憑常識都知,這樣做毫無疑問導致男嬰受「不必要的苦楚」。

就原審稱上訴人不可能不知其行為有機會令男嬰缺氧,但仍藉此減低其哭叫聲,使自己能安睡,判詞認為有關裁定沒可批評之處,又批評上訴人稱把被子蓋過男嬰頭部,是想為他「遮光」的說法,不但危險亦根本違反常理。(見報道

FAMC52/2025(HCMA73/2025、KTCC12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