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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8人開審前認暴動 判囚28至34月

9.29金鐘|8人開審前認暴動 判囚28至3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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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 8 人原否認控罪,後在開審前改認罪,周一(17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8 至 34 個月不等。法官練錦鴻批評,有人以抽象的政治理念召喚「和平」示威,但每一次均以「破壞」告終,示威者口中崇尚的「自由民主」只是一種專制,扼殺和平理性討論空間,進一步分化社會。

法官又指,案中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並非「十惡不赦」,相信假以時日,定必對社會有所貢獻,他們一時受熾熱社會氣氛影響,加上外來勢力的推波助瀾,把持不住也是可以理解,但不足以讓法庭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

針對其中一名被告稱事後患創傷後遺症,法官指被告決定身處危牆之下,目睹牆塌後頭破血流是必然的事,與人無尤,因此不會就此減刑。另一被告除患創傷後遺症,其父亦患末期癌症,法官則形容對此情況感到為難,一方面考慮法律應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考慮判監對其人生造成缺失,最終酌量減刑 4 個月。
官:事先有計劃

法官指出,無證據顯示本案有主辦單位或經精密部署,但有人由 2019 年開始,以抽象的政治理念召喚「和平」示威,但每一次均以「破壞」告終。法官又指,示威者以黑衣造型分工合作,設路障、向警方擲磚等,可見並非完全即興,而是有計劃的反政府活動。

法官表示,保守估計現場有千名示威者,他們高舉外國旗幟、挑釁、侮辱及攻擊警方,令港島區淪為戰場。雖然他們使用的武器原始,但具一定殺傷力,警員沒有受傷純粹因為其裝備和訓練,而非示威者有所保留;沒人命傷亡是因警方沒有使用致命武器。

官:「自由民主」只是一種專制

法官又指,案發在於港島心臟地帶,示威者對公眾造成極大滋擾,衝突期間的爆炸聲、警笛及催淚氣體,令街上遊客和室內市民感到不安,破壞香港和平務實的國際聲譽,損失無法量化。法官批評,示威者自私自大,師出無名,以為自挾高尚理念,犧牲他人財產自由,帶來恐懼和不安。

法官又稱,當日暴動為社會帶來進一步分化,支持和反對示威的人分別被標籤「黃藍營」,皆被視為政治表態,沒有中間可言,而示威者口中崇尚的「自由民主」只是一種專制,扼殺和平理性討論空間。法官續稱,被損毀的設施雖可在短期內修復,但市民間互信、社會和諧及國際大都會形象卻不能。

官:年輕、初犯可理解但須判監

法官認為,案中大部分被告年輕、初犯,也有理想、正當職業和家人,並非「十惡不赦」,相信假以時日,定必會成為對社會有所貢獻,他們一時受熾熱社會氣氛影響,加上外來勢力的推波助瀾,把持不住也是可以理解,但不足以讓法庭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

針對第 1、2、3 、7 及 8 被告,法官以 48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雖然無證據顯示他們參與時間、地點及實際行為,但單單出現已增加參與破壞社會安寧者的人數,精神上支持示威者,使他們相信其路不孤,警方無足夠能力執法,助長和鼓勵其他參與者。法官指出,他們最有效的求情理由是認罪,念及他們的背景等因素,下調刑期至 32 個月。

第 3 被告父患末期癌 官酌情減刑

法官又指,雖然第 1 被告患創傷後遺症,但其情況與人無尤,不會就此減刑。第 3 被告方面,他同樣患創傷後遺症,其父則患末期癌症,法官形容對此情況感到為難,一方面考慮到法律應一視同仁,另一方面要考慮判監對其人生造成缺失,酌量減刑 4 個月,總刑期為 28 個月。

至於第 4、5及 6 被告,法官認為他們攜帶裝備到場,刑責較高,遂以 50 及 51 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後,分囚 33 及 34 個月。

全部人開審當天改認罪

8 名被告為何狄恆(20 歲,學生)、霍文聰(21 歲 ,學生)、黃梓傑(19 歲,學生)、羅康傑(20 歲,學生)、陳和睿(20 歲,學生)、陳恩富(27 歲,營業代表)、岑璟禎(19 歲,學生)及賴駒馳(19 歲,無業),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各人同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陳和睿及陳恩富另被控管有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獲控方不續起訴。

DCCC11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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