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智障六旬婦遭剃陰毛 妹夫認非禮被判囚20個月 官斥藉事主依賴犯案

西九龍法院 西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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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被告一時糊塗犯案

被告 L.H.Y.(68 歲)承認於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將軍澳某單位猥褻侵犯一名精神無行為能力的女子 X。庭上透露,被告與首任妻子育有兩名兒子,本案 69 歲事主 X 是被告首任妻子的胞姊,首任妻子 2012 年離世後,妹夫即被告成為事主的法定監護人。官引述背景指,被告 2016 年與第二任妻子結婚,他退休前任職船務副機長,現依靠強積金維生。

辯方大律師陳世傑庭上求情稱,被告勤奮工作多年、養育兒子成人,僅在一時糊塗下犯案,「犯咁嘅事,好多人都𢯎晒頭」。辯方指,本案性質嚴重,但並非最嚴重的一種,冀從輕發落。暫委法官徐綺薇隨即反駁,「係嚴重㗎,充其量侵犯程度無咁嚴重」,指被告違反事主對他的信任,案情非不嚴重。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自從本案曝光,被告不再接觸事主,事主的法定監護人改為她的胞弟。辯方又稱,被告一直承擔照顧及支援事主的角色,約莫每隔 10 日帶事主離開智障人士宿舍,一起回家用膳。辯方稱,被告明白辜負事主的信任,願承擔後果,被告亦懊悔違反社會道德,對家人造成困擾。

心理報告:被告剃陰毛冀取得性興奮

官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臨床心理學家指事主有中度智障、認知障礙,難就非禮事件提供清楚描述;據院舍職員觀察,未見事主有直接與案件相關的嚴重創傷反應,未察覺事主受困擾。

根據創傷報告,事主事後被禁止與被告接觸、失去離開院舍的機會,曾顯得不安。心理學家表示,智障病人與家人保持聯繫,有助維持情緒穩定,上述保護措施屬必要,亦確實影響事主的生活。惟心理學家認為,事主似乎已適應安排,建議院舍留意事主的情緒及行為,毋須接受心理治療。

官亦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被告案發後與心理學家會面,他承認當日想尋求性刺激,曾為事主脫褲子,嘗試與事主發生性行為,而被告剃陰毛「係希望令自己興奮」,最終不能勃起而未能成事。

心理學家分析,被告抱持追求刺激的心態,他不知道智障人士未能清楚表達感受,不代表事主沒有受傷害。心理學家認為,無證據顯示被告有偏差的性興趣,基於被告年紀大、無性罪行案底及與現任妻子關係穩定,估計他重犯風險低。

官:被告利用事主的心智限制
滿足個人性慾

官判刑時指,本案事主欠缺理解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屬於極脆弱、容易受侵犯的人。官強調,任何針對弱勢群體的性侵行為,法庭予以譴責。官表示,被告利用事主的心智限制,以非禮行為滿足個人性慾,而事主的理解能力有限,處於依從、受人擺布的狀態。官指,辯方力陳被告無使用暴力,但本案牽涉不少加刑因素,比辯方呈交的案例更嚴重。

官表示,被告是事主的前妹夫,自被告第一任妻子離世,被告接手成為事主的法定監護人,雙方維持家庭關係;被告有責任保護事主的安全和尊嚴,卻正正利用這個身份與事主接觸,在事主完全依賴其照顧之下犯案。官斥被告行為嚴重違反誠信,加重刑責。

官進一步表示,被告用剃刀剃去事主的陰毛,過程維持約 5 分鐘,期間更觸摸事主陰部,並非短暫或偶然接觸,可見不是一時衝動,官提及,事主在會面稱被告曾摸其胸部及陰部,惟事主未能講述摸胸動作的細節。

官:被告向心理學家承認
曾打算與事主發生性行為

官表示,被告事後向心理學家承認,曾打算與事主發生性行為,這部分沒有涵蓋在承認案情中,法庭謹記這部分不是定罪或證據基礎。官表示,量刑只會考慮被告案發時心態及犯案背景,心理報告只能作適度參考。

官表示,被告趁與事主在寓所獨處時非禮,事主處於孤立無助的狀態,而被告藉着事主的脆弱和依賴犯案,即使無證據顯示事主身體受傷,性侵犯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亦能帶來深遠的心理影響。官續指,事主依賴宿舍職員、專業人士才能披露性侵經過,反映其表達能力有限,突顯她在事件中欠缺自我保護的能力。

官指,無證據顯示事主有明顯或嚴重的情緒創傷,但不能忽略她患中度智障,事件肯定對她的情緒或生活造成影響。官認為,本案唯一有力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免卻事主出庭作供的尷尬情況。官採納 30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刑期下調至 20 個月監禁,被告判囚 20 個月。

案情指,事主一直居於智障人士宿舍,其胞妹去世後,妹夫成為其法定監護人。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因「心血來潮和好奇」為事主剃去陰毛,之前沒對事主做過類似行為。

DCCC95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