嶺大學生賴卓賢參選校董會被DQ 司法覆核敗訴兼輸訟費 官拒改訟費命令

賴卓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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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一方引「公眾利益訴訟」爭議訟費

申請人賴卓賢,由大律師譚俊傑、温浚佑、梁麗幗代表;答辯人、嶺大選舉主任章慧芳,由資深大律師呂世杰,及大律師馬耀添、鮑玉龍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高浩文,以兼任原訟法庭法官身分處理。高浩文為本案原審法官。

判詞指,賴卓賢在 2025 年 7 月被裁定敗訴,法庭下達訟費命令,要求賴支付嶺大一方的訟費。同月,賴一方申請更改訟費命令,提出本案是「公眾利益訴訟」(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要求免除支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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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一方:訴訟有益其他大學

判詞引述指,賴一方認為本案不僅關乎嶺南,亦關乎公眾和其他大學,因各間大學都會有學生校董代表選舉,釐清有關參選規則可令其他有類似學校條例的大學得益,而賴卓賢不似為了私利,因他預計會在 2025 年 8 月畢業,不能再參與嶺大任何選舉,而嶺大也不會在暑假時節舉行重選。

判詞續指,嶺大一方則認為賴是為了個人利益而興訟,因他是出於個人主觀對嶺大的不滿而提訟,其司法覆核中尋求濟助的部分亦有所反映。

嶺大 賴卓賢(受訪者提供)
司法覆核申請人,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賴卓賢。(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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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駁回:「公眾利益訴訟」
須毫無私人得益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表示,他曾在「Fung Ping Sum Connie 案」中,整合「公眾利益訴訟」應有的 3 個準則(criteria)。第一,訴訟人是為了公眾利益,而把事件帶至法庭、尋求法庭指引,繼而令整個社會得益,因此訴訟費應由公帑支付,並視為達至良好管治的附帶開支。第二,法庭的判決有助對一些司法問題帶來恰當的理解。第三,訴訟人從中沒有任何私人得益。

官在判詞續指,不認為本案符合上述 3 個「公眾利益訴訟」準則,亦不認為釐清嶺大的選舉規例便會令其他有類似條例的大學得益。官指,本案大部分都是事實爭議,對條例的詮釋甚少幫助,同時各間大學的規例不同,適用於嶺大不等於適用於其他大學。

官續說,雖然賴將會畢業、未能再參選,但同意嶺大一方稱,賴入稟時所尋求的濟助,看起來是為了個人得益。對於賴一方稱若選舉有不公,則重選可令整個本科生群體受惠,官指如結合本案的背景考慮,不認為賴的申請是完全出於無私、利他的動機。

官最終駁回賴的申請,並提到從賴所聘用的律師人數可見,他具備一定的財政能力,下令維持原有命令,即由賴負擔嶺大校方的訟費。

校方指賴「非官方渠道」宣傳
取消參選資格

賴卓賢入稟時為嶺大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五年級生,他 2024 年當選嶺大學生會外務副主席,其後參選校董會、諮議會及教務會學生代表選舉。

賴原獲確認選舉資格,其後被章慧芳指他以「非官方渠道」宣傳,包括在其公開的 Instagram 發布政綱、在校園貼宣傳海報及接受校外媒體訪問,違反候選人須以官方渠道,即只准於教務處網頁上宣傳的規定。

就賴一方質疑,選舉主任越權、誤解條文內容,DQ 他時涉程序不當,沒給他機會抗辯,原審判詞指,大學校內的選舉與公職選舉不同,毋須複雜及廣泛地進行宣傳活動,亦接納嶺大一方指,限制宣傳方式可確保候選人獲相同曝光程度,確保選舉公平。

官又指,候選人只能使用相同方式宣傳是完全公平的做法,裁定選舉主任沒越權,亦不涉程序不當。

HCAL63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