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衰十一罪成判囚兩年半 官:獨欠被告求情信 不提事主創傷沒悔意

施駿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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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施駿興(現年 39 歲)由資深大律師林穎茜、大律師范彥璋代表。施駿興於 9 月 14 日被裁定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非禮罪不成立。

官:獨欠被告求情信

開庭前,施駿興望向旁聽席,嘴角向上揚,離庭時微笑揮手。法官陳廣池判刑前表示,控方已經透過案件呈述,就非禮罪的無罪裁決提上訴,相信辯方判刑後,「都有進一步行動」。

官引述案情指,被告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白色情人節,刻意要求事主 X 到其住所發生性行為,期間沒使用安全套。官指,當時兩人正戀愛,相信被告不是刻意等事主 13 歲才犯案,又指辯方呈上被告妻子、牧師、前立法會議員、太平紳士、鄉事委員會主席及電影導演等 9 封求情信。

官指,「就算一個有良好品格、對社會有良好貢獻的人,當面對情感及戀情時,都可以有不同嘅面貌、不同嘅心態,畢竟這涉及一男一女嘅事情」。官指,被告獲妻子、政界支持撰求情信,「唯獨欠被告嘅求情信,(欠)被告嘅歉疚、悔意」,辯方求情陳詞亦沒提及事件對事主的「傷痕」。

官:事主有創傷後壓力症狀

官指,被告明顯曾和朋友談及她的年紀,深知紅線不能逾越。官引述事主心理報告,指事主半推半就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將自己交給對方,一心以為被告是一生伴侶,她將此事深藏心中,令她感無助和痛苦,得悉被告移情別戀後難以接受,因認為失處女身等於跟被告長相廝守。

官續引述指,事主當時滑落最黑暗時期,失去動力、想過自殘,有創傷後壓力症狀,之後跟異性交往亦深受事件影響,對異性關係失去信心,顯示事件對事主的心理狀況有負面影響,使她沉重憂慮及不安,需接受心理治療改善創傷。

官:被告依賴事主濃情愛意

官逐一反駁辯方求情。就辯方指,事發時被告和事主分別是 23 歲及 13 歲,兩人僅相差 10 年;官指事主年紀亦重要,指被告依賴事主對他的濃情愛意、情竇初開、少女情懷,在白色情人節得到事主的初夜。

就辯方指,本案唯一加刑因素為沒用安全套,但施沒體內射精。官明言法庭不接受,指被告在事發一個月前有所部署,驅使事主在白色情人節獻身,卻沒準備安全套,好讓事主免受懷孕、性病風險。

就辯方指,兩人發生性行為後關係更甜蜜,官指「是自然不過的事」,但問題是辯方立場一直是兩人並無發生性行為,「這前提下,求情理由便有點摸不着頭腦」。

官拒納已婚等於無重犯機會

就辯方指,被告已婚無重犯機會,官指「這似乎是一廂情願、沒有基礎說法,結了婚不等於不會重犯」,反問「被告作供時不是說看了一齣電影,對女友舊情復熾嗎?」當時被告已跟事主拍拖一段時間,「愛戀可以令人雙眼蒙蔽,慾念可以使人跨越紅線」。

官認為,事主因與被告發生性行為,「有更深情網」、全然付出,產生嚴重創傷後遺症狀,亦有合理理由相信兩人事發前已有戀人間親密關係,法庭在量刑時不會考慮那一點,但當時事主已離不開被告,自然配合被告,以處女身討好對方。

官:辯方刻意讚揚社區貢獻
與被告涉案言行不符

官指,兩人在 2008 年因舞台劇相識,事主 2010 年墮入情網,不能稱被告為「愛情騙子」,但重申分手對事主創傷不言而喻。官又指,被告沒用安全套保障事主,被告在求情沒有任何悔意、愧疚,辯方對事主的創傷隻字不提,「沒悔意不是加刑因素,卻令減刑機會相對減少」。

官指,辯方用不少篇幅讚揚被告的社區貢獻,其正直、善良、有擔當性格,甚至視他為正面的生命導師,「看看他對(事主)X 的言行,看看 2008 年初相識時的合照,3 月 14 日白色情人節的藉口,與 X 分手的藉口,這些例子便顯示被告的操行、品格有所不同」。

官續指,被告其後「改變賽道」成為區議員,「這些作為無論因政治盤算,還是品格上真誠作為,都是發生在本罪行之後 ,而不是罪行之前」,考慮本案兩人 10 歲差距、被告對事主操控、沒用安全套下犯案,以兩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指沒實質求情理由,故沒有任何減刑,最終將施判囚兩年半。

官裁定罪成
斥施證供不盡不實

控罪指,施駿興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 X;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就非法性交罪,官認為事主可詳述性交過程,因她對於第一次性行為印象深刻,而且當時對被告有濃厚愛意,其證供屬可以理解及合情理。而被告供稱當時與同事在家中開會,官指其證供不盡不實,辯方呈交照片中的元數據資料可能曾被更改。官最後信納 X 的證供,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成(見報道)。

至於非禮罪,官指相信事主在 2008 年「某時某日某地方」,在學校校慶演出的日子附近,曾遭被告非禮,惟控方指非禮事件發生於 2008 年 11 月在高山公園,而非 2008 年下旬在香港某處公園休憩處,故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裁定非禮罪不成立。

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