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前地政助理署長申請逾8年始獲批建村屋 惟附帶33條件 質疑署方濫權提司法覆核

前地政助理署長申請逾8年始獲批建村屋 惟附帶33項條件 質疑署方濫權提司法覆核

分享:

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與丈夫於 2012 年購入錦田一幅土地,並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村屋,惟歷時逾 8 年仍未獲批准申請。期間有傳媒報道,指林嘉芬涉囤地,廉署一度介入調查,最終不作起訴。2011 年,林嘉芬與丈夫就署方未批准其申請提司法覆核,署方其後批准申請,惟列出多項條件,兩人指部分條件苛刻及侵犯私有財產權,再次入稟提司法覆核,案件周一(27 日)於高院進行聆訊。

申請方指,二人的申請超過 8 年才獲署方批准,質疑署方做法刻意偏離原有政策,對二人造成不公,涉及濫權(abuse of power)及惡意(bad faith)。署方代表則認為,本案爭議性質未達提司法覆核的門檻,而且署方決定不涉濫權及惡意。法官高浩文把案件押後至周二(28 日)續審,續由政府一方陳詞。

法庭一同處理林嘉芬及丈夫先後入稟的兩次司法覆核申請。代表二人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陳詞指,政府一向有全面的政策處理興建村屋申請,而署方理應嚴格遵守相關規例及政策處理。

申請方:署方處理手法偏離原有政策
行為涉濫權及惡意

然而,本案中林嘉芬及其丈夫鄧超文提出建屋申請後,事隔 8 年半,在他們提出首次司法覆核後,才獲發批准申請的文件。余若薇指,即使現時申請已獲批,但是次覆核亦非學術性,而他們在等候當中所蒙受的損失亦非學術性。余若薇又透露,林嘉芬已退休。

余又指,本案中署方的處理手法偏離原有政策,署方以不同方式對待二人申請,造成不公,行為涉及濫權(abuse of power)及惡意(bad faith),故本案性質達到提出司法覆核的門檻。

申請方:署方非因大意失誤
明顯是刻意構成延誤

余若薇稱,《明報》於 2014 年 8 月在頭版提及林嘉芬疑似捲入囤地風波,但報道只提揣測(speculative),事後林及其丈夫被調查,廉署亦一度介入調查。最終確認二人沒有違規,不涉利益衝突,不作起訴。至於署方於二人提出建屋申請後 8 年半才有決定,批准申請,超出其內部指引的限期。署方並非因大意,或失誤才引致是次延誤,明顯是刻意構成延誤。

余表示,署方亦無指控二人的建屋申請涉及複雜問題,或其他特別之處,而引致是次延誤。即使署方要拒絕其申請,或者二人的申請有其他文件及資料缺漏,亦應及時通知,以便二人作出相應跟進行動,而非一直延誤不作決定,以「懲罰」二人。

答辯方:本案爭議未達司法覆核門檻
申請方有責任證明

代表地政總署署長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表示,本案爭議性質未能達至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門檻。陳樂信亦指,須由申請方證明本案達到門檻,而署方決定並非如申請方所指,有惡意及濫權。

《明報》2014 年曾報道林嘉芬涉囤地
廉署調查後不作起訴

本案申請人為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及其任職測量師的丈夫鄧超文,答辯人為地政總署署長。林嘉芬與丈夫於 2012 年購入錦田土地後,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四幢村屋一直未獲批。《明報》兩年後頭版報道,指林涉嫌囤地獲利。隨後廉署介入調查,最終不作起訴,而二人的申請一直未獲批。他們於 2021 年初,入稟就署方未批准其申請,向高院提司法覆核,不久後署方批准其申請,但附帶 33 項建屋條件,兩人指部分條件苛刻及侵犯私有財產權,遂再入稟提司法覆核。

HCAL68、916/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