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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地政助理署長申請逾8年始獲批建村屋 惟附帶33條件 質疑署方濫權提司法覆核

前地政助理署長申請逾8年始獲批建村屋 惟附帶33項條件 質疑署方濫權提司法覆核
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與丈夫於 2012 年購入錦田一幅土地,並向地政總署申請興建村屋,惟歷時逾 8 年仍未獲批准申請。期間有傳媒報道,指林嘉芬涉囤地,廉署一度介入調查,最終不作起訴。2011 年,林嘉芬與丈夫就署方未批准其申請提司法覆核,署方其後批准申請,惟列出多項條件,兩人指部分條件苛刻及侵犯私有財產權,再次入稟提司法覆核,案件周一(27 日)於高院進行聆訊。

申請方指,二人的申請超過 8 年才獲署方批准,質疑署方做法刻意偏離原有政策,對二人造成不公,涉及濫權(abuse of power)及惡意(bad faith)。署方代表則認為,本案爭議性質未達提司法覆核的門檻,而且署方決定不涉濫權及惡意。法官高浩文把案件押後至周二(28 日)續審,續由政府一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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