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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登「雷動計劃」廣告沒申報開支 戴耀廷判囚 10 月 官:對建制及獨立候選人不公

認立會選舉登「雷動計劃」廣告沒申報開支 戴耀廷判囚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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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前副教授戴耀廷,2016 年立法會選舉宣傳「雷動計劃」,在報章刊登共 6 個廣告,涉款逾 25.3 萬元。他與心理學家葉劍青及石守正,事隔 5 年被廉署起訴 4 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葉、石兩人獲准簽保守行為,因 47 人案還押的戴耀廷早前認罪,周二(24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10 個月。

法官郭啟安指,被告認為現時立法會比例代表制,無法如實反映民意,才提出「雷動計劃」,但法官斥其做法,同樣對建制派及獨立候選人不公平。

官:即使有崇高理念亦不可犯法

法官郭啟安指,控罪本質上不屬於舞弊,但「雷動計劃」涉及 23 萬元廣告費、22 名候選人,其規模及影響,無疑是非法行為中的嚴重罪行。選舉管理委員會對廣告的規限,是為了確保公平競爭,及維持選舉公正性。辯方求情指,「雷動計劃」的出現,是基於立法會比例代表制不協調,泛民只得四成議席,無法如實反映民意。

但法官認為,被告透過眾籌刊登廣告,損害選舉公正性,「同樣對建制派及獨立候選人不公平」。法官強調策略性投票並不違法,違法的是被告並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即使被告個人有民主、正義的考慮,有多麼崇高、正確的理念,只能用合法方式爭取,不能作為犯法藉口。」

被告作為資深法律學者難辭其咎

他續指本案的獨特之處,是被告沒有獲益、沒有推舉候選人、僅宣傳「雷動計劃」,他亦多次向外界解釋計劃內容。但法官認為被告作為資深法律學者,更有能力了解條例,實是難辭其咎,「不能以粗心為求情理由」。法官將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18 個月監禁,認罪扣減至 12 個月監禁,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官批延遲檢控不合理 減刑兩個月

另外,辯方盼法庭考慮本案延遲 5 年檢控而減刑。控方解釋指期間需要等候公眾諮詢及證物鑑證結果,惟法官質疑兩者不影響檢控決定,指「做法不合理,造成不必要的延遲。」法官又指本案涉及大量證物,但本質並不複雜,調查時間理應可以縮減一半,「(被告)最遲在 2019 年被帶上法庭,有機會與佔中案一併考慮判刑。」法官考慮延遲檢控而扣減兩個月刑期,被告總刑期為 10 個月監禁。

3 名被告依次為戴耀廷(57 歲,報稱退休)、葉劍青(56 歲,心理學家)及石守正(51 歲)。3 人被控 4 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指他們在 2016 年 9 月 4 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透過「雞蛋同盟有限公司」招致選舉開支,分別於 2016 年 8 月 9 日在《蘋果日報》刊登廣告,涉款 25,000 元;同日於《明報》刊登廣告,涉款29,040元。另外,於同年 9 月 2 日和 4 日在《明報》刊登廣告,涉款 104,500元;在《蘋果日報》刊登的廣告則涉款 95,000 元。

葉劍青、石守正獲不提證供起訴

葉劍青及石守正上月底獲不提證供起訴,准以 4 萬元簽保守行為 1 年。案情指,戴耀廷自 2016 年 4 月起透過電台節目、記者會及社交媒體向選民介紹「雷動計劃」,目標是招募選民按照計劃的應用程式所發出建議,投票予位於勝出邊緣的候選人,以達至泛民或非建制派取得逾半數立法會議席。

3 人在《明報》及《蘋果日報》刊登共 6 個廣告,費用共 253,540 元,並由雞蛋同盟有限公司(雞蛋同盟)支付。葉劍青及石守正同為雞蛋同盟的董事,亦是該公司銀行帳戶的授權簽署人。案情指,在計劃下獲宣傳的候選人,均沒有在其選舉申報書載入或列出上述選舉開支,3 名被告並非該選舉的候選人,或任何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廉署早前接獲投訴及展開調查,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作出起訴。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23(1) 條訂明,任何人如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而在選舉中或在與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任何為促使或阻礙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均被視作選舉開支。

DCCC 68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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