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9金鐘|5人暴動罪成上訴 指騷動中心約百米外被捕、同事件另案採較低起點

9.29金鐘|5人暴動罪成上訴 指騷動中心約百米外被捕、同事件另案採較低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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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指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

申請人為馮嘉文(判刑時 42 歲,下同;資訊科技公司職員)、歐陽志堅(45 歲,廣告從業員)、邱偉濤(27 歲,助理工程技術員)、林耀俊(26 歲,報稱學生)及謝達志(30 歲,醫生)。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馮嘉文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3 個月。另 4 人認罪,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

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案發當日現場如「小型戰場」,有人投擲汽油彈、硬物、設「傘陣」,暴動雖僅歷時 20 多分鐘,但直至警方衝出政府總部驅散前,暴動毫無收斂跡象。法官指,政總是政府運作的核心,示威者挑戰政府的意味昭然若揭。

至於辯方稱被告身上僅為防護性物品,法官指被告帶備手套、雨傘、行山仗等物品,均可用作攻擊,故被告身處現場不止壯大聲勢,指他們沒參與暴力行為,是「脫離現實,自欺欺人」。

上訴庭法官質疑離開路線不乎常理

上訴許可申請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處理。

馮嘉文就定罪及刑期提上訴,其代表大狀指,原審錯誤裁斷馮耳聞目睹、身處暴動範圍內。申請方強調,馮當時欲經金鐘站離開時發現已封站,遂沿夏慤道前往政府總部外的添美道,打算經海旁往香港站離開。

法官潘敏琦關注,馮可取道不同路線離開,但他選擇夏慤道行車路。法官彭偉昌指,明知政總被圍封,按常理正常人應不想牽涉在內,理應會後撤,但馮欲跨過夏慤道欄杆,朝向被攻擊的目標,「明知仲要行埋去,你唔覺有啲奇怪?」

申請方回應,馮當時見政總外有多人聚集,「打到『乒鈴嘭唥』」,添美道方向則風平浪靜,加上馮想盡快回家陪伴母親,選擇距離最短的路線離開亦無可厚非。彭偉昌表示,馮卻朝「打到『乒鈴嘭唥』」方向前行,正常首要考慮是避免被誤會為「暴徒」,其路線不乎常理。

申請方: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

馮另就刑期提出上訴,指沒證據顯示他何時到場及曾作甚麼行為,只攜有口罩和縮骨遮。申請方指,原審忽略當日烈日當空,卻指雨傘可用於組成「傘陣」,將罪責推展至馮為積極參與者,認為「有啲唔公平」。

申請方又指,馮被捕的位置是距離騷動中心約 100 米外,「100 公尺外鼓勵到乜嘢嘢呢?」申請方強調,同一事件分拆成多宗案件審理,另案被告涉及實際破壞行為,量刑起點亦較馮低,認為公眾和被告皆期望會有較一致的處理,「公眾觀感上會公道啲」。

申請方:同事件另案納較低量刑起點

另 4 名申請人在開審前認罪,被判囚 4 年至 4 年 3 個月,他們就刑期提出上訴。其中申請人歐陽志堅一方指,原審考慮判刑時,指他管有的防割手套可作攻擊之用。

彭偉昌指,原審的用詞值得斟酌和商榷,但歐陽攜有手套,已預期將與警方直接衝突,亦要為其他參與暴力行為的人負責。

另一申請人、報稱為急症室醫生的謝達志一方,提及同日的事件分成多案審理,量刑起點分別為 4 年、4年半及 4 年 9 月。申請方強調,這些案件嚴重程度及角色相若,本案採納 5 年 4 月為量刑起點「係冇辦法合理化」。

申請方另指,原審沒考慮謝日後需面對紀律聆訊,或被取牌,沒就此減刑,期望可再作考慮,予以減刑。

原審質疑沒悔意 申請方:未有考慮親撰信

申請人邱偉濤一方指,原審因認為邱沒悔意,而下調其減刑幅度。申請方認為,「有冇悔意係非常主觀判斷」,重申原審求情時,提及邱被警方以不必要武力施襲,並非試圖減輕罪責,只想說明曾遭不必要痛苦。申請方又指,邱親撰求情信顯示悔意,但原審沒考慮。

法官著雙方整理同事件另案的判案書、案情撮要等,並將案件押後至 11 月 27 日續審,屆時讓申請方作補充陳詞,以及答辯方律政司作回應。答辯方另透露,申請人最早於 2025 年 6 月獲釋。

CACC68/2023(DCCC24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