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油麻地|3人暴動罪成囚60至63個月 申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失敗

11.18油麻地|3人暴動罪成囚60至63個月 申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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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上訴人明知混亂仍赴約 原審拒納屬合理

3 名上訴人為梁少明(45 歲,課程導師)、黃家榮(19 歲,科大學生)、張創發(30 歲,軟件工程公司職員),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他們被判囚 60 至 63 個月。梁少明及黃家榮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案件;而張創發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

梁少明及黃家榮庭上確認,法援因二人勝訴機會低,拒批法援。彭偉昌先引述梁一方於原審說法,指梁約朋友在晚上 11 時用膳。官質疑梁身在香港,理應知悉理大衝突波及四周,卻相約友人 11 時到附近用膳慶生,友人又因不小心在家睡著而沒有赴約,後來才知梁被捕。

官指一般人理應不想被牽涉其中,而梁明知附近混亂仍然赴約,原審拒納其說法,「上訴庭可以點話佢錯」?梁親自回應解釋因其工作與教運動相關,故工作後打算回家洗澡後再赴約,他當時亦不清楚衝突現場情況。官反駁指,原審不信其說法亦合理。

上訴人稱無留意油麻地示威 官指原審拒納不是錯

而上訴人黃家榮在原審時提到當時離開女友的寓所,乘坐紅色小巴到油麻地,打算乘搭巴士回到將軍澳的住所,在轉車途中被捕。

黃在陳詞時解釋,當時沒有留意到油麻地的示威情況。彭偉昌反駁,「全香港都知,你冇留意,人哋唔信,講唔到人錯」,指他理應直接乘港鐵回家而非採取迂迴路線,11 時許在暴動範圍內轉車。

黃回應指此轉車路線與他平日回家路線一致。彭質疑「依家(案發時)唔係平常…(原審)唔信你,我可以話啲咩?」

官:考慮暴動規模 原審量刑沒過重

至於判刑方面,梁在原審被判囚 63 個月,而黃被判囚 60 個月。二人提到當日有 200 多人被捕,被分拆成 17 宗案件審理,本案量刑起點相較其他同類案件重。

彭認為本案判刑不輕,但亦非明顯過重,強調要考慮暴動規模一度達千人參與,又投擲 200 多枚汽油彈,向警方反投擲催淚彈等,而且當時在網上有人呼籲暴動,屬有預謀。即使被告只是身在現場鼓勵暴動,亦不覺量刑過重。

上訴方:法庭應公平地處理證據「疊加效應」

上訴人張創發於原審時供稱在尖沙咀「蘋果」任職高級銷售員,店舖因理大事件而不營業。他與友人到旺角晚膳,閒談間發現自己未能成功將翌日要講解的產品資料,由「蘋果」電郵戶口轉發至私人郵箱。他打算步行回到尖沙咀分店發電郵,途中被捕。

張的代表大律師馬維騉陳詞指,法庭不時強調證據的「疊加效應」,理應亦公平地處理對辯方有理的證據「疊加效應」。例如張當天被捕時身上沒有任何裝備,亦呈上餐廳用膳單據。當晚主要衝突現場在窩打老道及彌敦道的路口交界處。而油麻地站 A2 出口亦相對平靜安全。

馬又引消防員在原審時供稱因該處較安全,所以派出兩名消防員上前了解情況。而張當時跟隨消防員走到現場,正正希望繞過衝突核心範圍。

官:被告理應刻意避開 免置身其中

彭偉昌質疑,為何張要如此緊急地回公司發電郵,當天「蘋果」亦沒有營業,任何人不想被牽涉入暴動、誤中催淚彈等,理應會刻意避開現場,避免置身其中,指原審拒納張的說法並無不妥。

6 人被判囚 3 年 11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

原案 6 名被告依次為梁少明(45 歲,課程導師)、謝健樂(23 歲,浸大學生)、黃家榮(19 歲,科大學生)、張創發(30 歲,軟件工程公司職員)、郭傑超(20 歲,中大學生)及劉思彤(25 歲),上述為案發年齡及職業。

他們同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梁少明另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管有鐳射筆。除郭傑超及劉思彤開審前認罪,另外 4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陳慧敏判 6 人監禁 3 年 11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

CACC17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