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0 月 30 日,屯門疑有不明氣體洩漏,區內居民前往警方大興行動基地抗議,多人被捕。13 人被控非法集結、蒙面等罪,3 人認罪,餘下 10 人不認罪受審,周三(8 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所有被告均被裁罪成。
法官謝沈智慧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被告行為亦是挑戰法律。法官指,接納辯方求情,同意各被告當時沒有攻擊性武器,過程歷時少於 1 小時,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叫囂、干擾交通燈、堵塞道路等。惟法官認為,各被告到場參與的行為,鼓吹其他集結者,應同時考慮整體示威者行動。
官指,本案沒其他減刑因素,又指被告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遂判處各被告 12 個月監禁,另有 4 名被告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 3 星期監禁,刑期同期執行。
官從各被告裝束裝備
證明曾參與集結
法官謝沈智慧逐一數出各被告的裝束及裝備,指被告大部分穿著深色或黑色衣物、戴帽或口罩等,部分人身上被搜出裝備如防毒面罩、護目鏡、手套等物。官稱,他們憑藉身處現場支持、鼓勵或實際支持非法集結,裁定罪成。
各被告現年 22 至 42 歲
有被告求情稱感懊悔
官之後引述各被告求情,指被告現年 22 至 42 歲,除被告吳嘉俊外,其餘人均無刑事紀錄。
第五被告何奕恆求情指,患有亞氏保加症,溝通及社交上均有困難,需定期覆診,精神因本案而受到困擾。第六被告李嘉熹則指,自己就讀社工學系,2019 年起出任觀塘某中學的駐校社工,因社會氛圍影響而干犯本案,事後感到十分懊悔。
第九被告許諾求情指,與母親相依為命,惟其母其後確診乳癌,為支付醫療費用,早出晚歸工作,以減輕母親負擔,並以社工身分為神召會提供服務,協助輕度及中度智障兒童。其老師亦表示許品性敦厚、熱心公益;盲人輔導會的院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第 11 被告鄧唯健求情時指,犯案後經歷低潮,母親更因本案搬離香港,冀未來能繼續學業,盡其所能回饋社會;又指過往曾於仁愛堂擔任義工,並得到職員讚揚。
官:被告行為公然針對警方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嚴重之處為被告針對警方,公然挑戰執法機關,且政府當時已實施《禁蒙面法》,卻有被告於案發時使用蒙面物品,行為是公然挑戰法律。
法官接納辯方求情,同意各被告當時沒有汽油彈等攻擊性武器,整個過程歷時少於 1 小時,事件中無人受傷,事發地點非交通樞紐,亦無證據顯示各被告曾用雷射筆照射警方、參與叫口號、拆卸鐵欄、干擾交通燈、堵塞道路等,惟法官認為,各被告到場參與的行為,鼓吹、支持其他集結者,須考慮整體示威者行動。
官斥被告「口惠而實不至」
法官指,本案沒其他減刑因素,雖有被告求情時稱有悔意,但經審訊後才表示悔疚,是「口惠而實不至」。另被告陸俊恆求情時,曾稱身體狀況導致他無法恆常參與義工,官則斥陸仍能參與非法集結,不能視此為減刑因素,判處各被告 12 個月監禁。
被告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另被裁定蒙面罪成,判處 3 星期監禁,刑期與「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被告李志斗亦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罪,判罰款 1000 元。
13 人被控、3 人早前認罪
13 名被告依次為:何明軒(27 歲,導師)、李志斗(24 歲,學生)、周沛樺(21 歲,學生)、陳達富(26 歲,無業)、何奕恆(21 歲,學生)、李嘉熹(24 歲,社工)、陳家朗(20 歲,學生)、吳嘉俊(38 歲,技術員)、許諾(20 歲,學生)、14 歲男學生、鄧唯健(18 歲,學生)、梁文健(23 歲,侍應)、陸俊恆(19 歲,學生)。
他們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即於 2019 年 10 月 30 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其中 7 人面對「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包括何明軒、李志斗、陳達富、何奕恆、吳嘉俊、許諾及 14 歲男學生。
何明軒、陳家朗及 14 歲男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何、陳被判囚 9 個月, 14 歲男學生則被判入更生中心。
李志斗另承認「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罪。何涉及的「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14 歲男學生涉及的「蒙面」罪、以及周沛樺另被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均獲存檔法庭。
DCCC28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