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理大|台「公視」特約記者非法集結罪成囚15月申定罪上訴許可 官押後宣判

11.18理大|台「公視」特約記者非法集結罪成囚15月 申定罪上訴許可 官押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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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正在採訪拍攝工作

本案由法官潘敏琦、彭偉昌及彭寶琴共同處理。申請方解釋,鄧卓儒(26 歲,記者)被搜出的鐳射筆及萬用鉗,在本質上不具攻擊性,單靠環境證供不足以推斷,他打算阻礙警方執法或作出挑釁行為。

申請方又指,被告當時正在進行採訪拍攝,身上攜有採訪證,被捕地點有別於其他示威者,故沒有證據證明他並非記者。法官潘敏琦打斷道,原審法官練錦鴻同意他可能是記者,同時參與非法集結。

申請方續指,鄧在審訊時出庭作供,並親自示範萬用鉗如何調校相機的螺絲部分,足證用作阻礙警方執法或挑釁警方,並非唯一合理推論。法官彭寶琴反駁,雖然鄧有出庭解釋及示範,但萬用鉗只可用作調校相機其中一顆螺絲,及後更證明單用手便可調校該顆螺絲,故原審法官認為他說法牽強,拒絕接納。

律政司:必然打算與警方衝突

律政司補充指,除萬用鉗外,鄧攜有護踭、鐳射筆等物,必然打算與警方近距離接觸,或發生衝突。律政司引述原審法官指,案發時正值日間,無需使用鐳射筆照明,而且鄧把它放在褲袋,並非背囊,足以證明他有意圖使用。

申請方重申,相關物品是保護裝備,純屬防止在採訪期間受傷。法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判決。

9 人判囚及入更生中心
羅健熙獲判無罪遭上訴

本案原有 10 名被告,依次為陳重誼(70 歲,無業)、譚浩鳴(22 歲,無業)、賴俊雄(21 歲,裝修工人)、陳子朗(21 歲,時裝設計師)、莫德惠(38 歲,小學教師)、羅健熙(36 歲,前南區區議員)、林綺雯(17 歲,學生)、郭惠玲(19 歲,學生)、溫欣(21 歲,地盤工)及鄧卓儒(26 歲,記者)。

控罪指,首 9 人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尖沙嘴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鄧卓儒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陳重誼、譚浩鳴、莫德惠、羅健熙及鄧卓儒不認罪,除羅健熙外,4 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另外 5 人在開審前認罪,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判囚 14 至 24 個月。律政司早前就羅健熙無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羅獲准保釋。

CACC17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