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濫收車資近1倍半 認4罪罰款1.3萬元、監禁2月緩刑3年

的士司機濫收車資近1倍半 認4罪罰款1.3萬元、監禁2月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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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濫收車資近1倍半

案情指,2024 年 11 月 2 日約凌晨 2 時 18 分,3 名警員喬裝顧客,其中一人在雲咸街走近被告駕駛的的士,以英語稱「尖沙咀」,被告以英語答稱「300」。3 名警員上車後,其中一人展示地圖,顯示目的地為千禧新世界香港酒店。被告沒有按下的士計程錶便開車,證件架亦沒有展示其的士司機證。

約凌晨 2 時 25 分,涉案的士到達目的地,司機以英語稱「325,隧道 25」。其中一名警員向被告繳付 350 元,被告找續 25 元。3 人其後表明警員身分並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我無嘢講。」

案情指,整段行車距離為 7.025 公里,的士標準收費應為 131.5 元。

被告承認4罪

被告湯文駿(48 歲,的士司機),被控「收取超過訂明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沒有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有撥動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共 4 罪。被告就首控罪被判罰款 10,000 元,監禁 2 個月、緩刑 3 年;餘下3 罪則分別罰款 1000 元。

他被控於 2024 年 11 月 2 日,在中環雲咸街41號身為車輛登記號碼 UB2237 的的士司機 ,無合理辯解而收取超過 《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附表 5 所指明的適當收費率的的士租用費;同日同地身為該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沒展示的士計程錶指示器;無合理辯解而在該的土被租用時,没迅即將的士計程錶指示器撥到開始記錄位置;無合理辯解而沒以便的士之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易於閱讀的方式,展示的士司機證於證件架上。

ESCC329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