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警方在黃大仙東頭邨拘捕 31 歲男子,在其住所內檢獲 20 公斤化學物品。被告被控「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企圖製造爆炸品」等 4 罪,早前被加控《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即共面對 5 項控罪,周二(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提訊日。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9 日再作提訊日,以繼續交付至高等法院的程序,被告繼續還押。基於「87A」條的報道限制,傳媒不可報道聆訊大部分內容(法律 101 文章)。
被告張黎明(被控時 31 歲,報稱電腦技術員),經修訂後,他共面對 5 項控罪。
首罪為《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第二罪名為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指他於 2019 年 8 月 27 日至 2022 年 5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和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第三罪名為「企圖製造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餘下兩罪為「管有爆炸品」,指他於 2022 年 5 月 23 日,在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等逾 20 種爆炸品;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KCCC122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