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因車資糾紛,被警員拘捕,其後全身癱瘓、頸椎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三(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 6 日死因研訊。
時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二隊警長羅偉民,在其代表大律師吳美華提問下,一度供稱事主沒有傷害自己的行為。吳美華其後展示羅的警員記事冊,指羅在事發翌日補寫紀錄,稱事主被帶上警車後極力反抗,以面向地下的姿勢,不斷扭動身體及踢腳。羅確認填寫相關紀錄,又同意事主的新傷勢,是由該些動作造成。
研訊另傳召時任西九龍衝鋒第二隊的警員林偉榮。林供稱,帶事主上警車時,因他「頑強抗拒」,曾嘗試控制他,但事主反抗越趨激烈,「不斷轉動身體,抗拒我哋控制」,故改用「右手環繞佢嘅雙肩」,而因事主的掙扎和轉動,導致其右手前臂「掂到佢條頸」。林稱,當時已立即鬆手,並檢查事主傷勢,確認沒有損傷。
第五日研訊|片段顯示警長兩度拍打陳 家屬方質疑拘捕欠基礎
警長:事主無合作聽從指示
同意武力使用符合指引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死因研訊周三續傳召時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二隊警長羅偉民作供。羅指,案發當晚,即 2012 年 11 月 11 日晚上,當警員林偉榮、馬振康均無法令事主陳輝旺合作地聽從指示,行上警車時,已屬「頑強對抗」。
代表羅偉民的大律師吳美華引用《警察程序手冊》第 29 章,指出當被捕人士「頑強對抗」,警員可用「強硬徒手控制方法」,包括:掌跟擊、震擊、直臂壓倒等,問羅當時先後拍打事主背部及臀部的做法,是否符合《手冊》的建議方法?羅同意。

警長改稱事主曾左右搖動頭部
羅偉民周二供稱,事主被帶上警車後,才發現其額頭有新傷勢。吳美華問,由開始拘捕行動,至成功帶事主上警車期間,有否目睹事主做出傷害自己的行為?羅指沒有。
吳美華續展示羅的警員記事冊,指出羅於事發翌日,即 11 月 12 日凌晨 2 時補回記錄時,曾提及事主被帶上警車後極力反抗,以面向地下的姿勢,不斷扭動身體及踢腳,「有傷害自己的行為」。
羅同意上述記錄是自己撰寫,並在庭上做出頭部左右搖動的示範動作,稱當時「見到佢個頭喺度郁,但係見唔到佢個頭同地面喺度磨擦。」
吳美華又關注,事主頭部的新傷勢,是在上述情況發生前或後出現?羅指「有呢個動作先有呢個傷勢。」
警長否認曾用警棍、
不必要或過分武力
吳美華問到,「四人搬離法」是否適用將戴上手銬的人「運上警車」?羅偉民解釋,使用四人搬離法時,被捕人雙手需分開,惟事主當時被鎖上手銬,「根本無可能用到四人搬離法」。
吳美華再問,羅和其他警員於當晚 10 時 4 分至 10 時 56 分期間,有否向事主使用警棍?又有否向事主使用不必要或過分武力?羅均否認。
警長:若接獲事主投訴
會拘捕日籍男乘客
吳美華問,當被捕人士送往醫院後,警方是否需要通知家人?羅偉民指,「成年人基本上冇責任通知佢(家人),唔知道被捕人想唔想屋企人知。」
吳美華追問,若當時事主曾投訴遭日籍乘客打,羅會如何處理?羅回應「我會拘捕埋日籍男乘客,罪名應該係毆打。」
警長稱安排事主位置時
沒考慮閉路電視
代表警員林偉榮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盤問時,關注羅偉民當時對現場閉路電視的認知。郭指出,當晚林偉榮前往行政大樓,檢取現場閉路電視畫面後,有告知羅現場有閉路電視,但無法即時檢視,因此羅當時並不知道閉路電視所覆蓋的範圍,「更加遑論嗰啲閉路電視鏡頭影唔影到過程,同清唔清楚」。羅同意。
郭續引述西隧行政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出當羅與林推事主往工程車位置時,「你腦海中有冇考慮究竟有冇閉路電視,或者閉路電視影唔影到嗰度?」羅稱沒有考慮。
警員:事主左手手指擦損
日籍男乘客亦有流血
研訊另傳召案發時隸屬西九龍衝鋒第二隊的警員林偉榮。林供稱,他在事發當日晚上 10 時 4 分到場後,負責記錄現場人員個人資料、協助羅和馬調查,期間亦有向西隧收費員劉錦興調查。
庭上播放西隧行政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救護員曾在晚上 10 時 9 分,給予事主一些東西。研訊主任關注,當時事主和日籍男乘客有何傷勢?林稱,看到事主的左手手指擦損,左、右手手踭及左、右膝均有受傷;日籍男乘客則表示,右臉及嘴唇感痛楚,目睹男乘客有流血。

警員:事主情緒高漲
庭上繼續播放西隧行政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林偉榮介入馬振康和事主的對話,並將事主帶到工程車車頭,期間林曾碰到事主的右膊;事主一度嘗試離開,林就用左手捉著事主的右手踭;其後林亦曾推撞事主至兩輛工程車間。
林解釋,事主初時所在的位置「傾唔到啲咩」,故帶事主去一旁較為空曠、安全的位置,即工程車車頭,讓事主冷靜。林形容,事主的情緒高漲「答唔到啲咩」,「你同佢(事主)講東,佢就講西」,又指「同佢(事主)講完一輪,又會同你傾少少,之後又會大吵大鬧,唔知佢講咩。」
林補充,事主當時有意圖離開,並向其表示「我唔會上警車,我要揸返自己架車走」,故先後按著事主膊頭,及捉著事主的右手踭,以控制事主;期間有向事主作出勸喻及警告,「有叫佢聽我哋勸喻,冷靜落嚟,如果唔係會使用武力」,惟當時沒解釋將使用甚麼武力。
警員:事主不斷掙扎、轉動
閉路電視片段續顯示,馬振康在當晚約 10 時 21 分,將事主帶到警車旁邊後,警車上的林偉榮用右手箍事主的頸部。林解釋,當時事主屬「頑強抗拒」,按指引應用「強硬拘押」,惟「我嘅目的純粹想帶佢上警車,所以冇用呢啲武力」,並改用左、右手捉事主左上臂,嘗試帶事主上警車。
林指,事主的反抗越趨激烈,「不斷轉動身體,抗拒我哋控制」,他再改用「右手環繞佢嘅雙肩,好似攬住佢咁」,左手則繼續控制事主左上臂,右腳也貼著事主的左側背脊,讓事主的身體「盡量同我身體接近啲,方便我秤上去(警車)嘅時候,更加容易控制佢(事主)」。
林續指,當時事主的掙扎和轉動,導致其右手前臂「掂到佢條頸」,故立即鬆手、檢查事主傷勢,看到事主的頸、下顎均沒有任何擦損、瘀傷及紅腫,事主亦稱「我冇事,我淨係唔上警車」。林又形容,整個過程為「電光火石」。
警員稱事主「好似小朋友𦧲地」
研訊主任引述閉路電視片段,關注事主被羅偉民「秤上警車」後,有否「瀡落警車地下」?林偉榮強調,事主當時欲離開警車,返回的士,有機會在掙扎期間「瀡走」。
研訊主任又關注,事主其後曾站在警車外,當時事主的力氣是否已不大?事主其後躺在地上時,為何林的手部又有動作?林稱「覺得佢攰囉,因為我都覺得攰」,又形容事主躺在地上的行為「好似小朋友𦧲地」,故「叫佢唔好玩,上返警車」,及警告事主或干犯「阻差辦公」罪。
警員:沒通知救護員箍到事主頸
研訊主任再引述閉路電視片段,關注事主被送上救護車前 30 分鐘的情況。林偉榮稱,當時一度離開了解西隧閉路電視情況,返回現場後接獲羅偉民通知,事主早前和日籍乘客爭執期間引致的手踭、膝頭傷勢變得嚴重,需將其送上救護車。
研訊主任問,林有否通知救護員,在拘捕期間曾箍到事主頸部?林表示沒有,又解釋事主事後有向其表示「佢冇受傷」,且他檢查後都無發現任何傷勢。研訊周四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