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司機陳輝旺 2012 年和乘客因車資糾紛,被警員拘捕,其後全身癱瘓、頸椎移位、留醫一個月後死亡。死因庭周二(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第五日死因研訊。
庭上播放西隧行政大樓外閉路電視片段,顯示陳被警員帶上警車時,警長羅偉民的右手曾有兩下動作。羅庭上解釋,當時發現警員林偉榮的手在陳的頭部,故他欲提醒林,但錯手擊中陳的背部。
羅又指,陳其後碰到他腰間的快速上彈器,他才問陳「你係咪想搶槍?」,並用拍手打陳的臀部一下作為警告。家屬方代表關注羅從何得知事主與乘客糾纏?羅指,只是透過通訊機得知,被家屬方質疑拘捕欠基礎。羅則解釋,「只不過係其中一個原因」。研訊周三續。
第四日研訊|警稱壓在地上、上手銬是最低武力 家屬方兩問是否羞恥
警長:陳碰到快速上彈器
拍陳臀部警告
死者陳輝旺於 2012 年 12 月 12 日去世,終年 65 歲。死因研訊周二繼續傳召時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二隊警長羅偉民作供。
庭上播放西隧行政大樓外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事發當晚 10 時 22 分,陳被警員帶上警車時,羅偉民的右手曾有兩下動作。
羅供稱,當時他站在警車外,警員林偉榮在警車內,事主陳輝旺則站在警車旁、面向車內,而初時他看到林的手在事主頭部,故下意識「想打 6823(林偉榮)隻手,提醒佢(林)小心啲佢(事主)個頭」,惟他「當時應該係 miss 咗,所以打咗落佢(事主的背部)度」。
羅又稱,其後面向地下的事主碰到其腰間右側、裝著子彈的快速上彈器,因此他向後退一步,問事主「你係咪想搶槍?」,又稱自己「仲用手打咗佢(事主)pat pat 一下」,作為警告。

警長:事主未曾投訴受傷或感不適
閉路電視片段續顯示,約晚上 10 時 25 分,陳站在警車外,其後躺在地上,羅則在旁扶著。
羅指出,不清楚事主為何下車,估計事主想走回的士,後來羅和其他警員放開事主後,事主就放軟手腳,躺在地上;期間事主沒有投訴受傷,也無稱感到不舒服,更目睹事主於稍後時間可自行步上警車,但羅後來發現事主額頭有損傷。
警長:事主「頑強抗拒」
陪審員關注定義
研訊主任另展示四人搬離法,關注警員拘捕事主時的方式。
羅偉民指出,四人搬離法不適用已戴上手銬的人士;當時事主「頑強抗拒」,故警員只可嘗試徒手控制,如用手打事主屁股,以達震懾效果,甚或使用胡椒噴霧,強調「準則係要用最低武力」。
羅補充,過往沒有訓練如何應對頑強對抗的疑犯,只可根據基本知識,盡量勸喻;若勸喻不果,則運用警務人員的常識處理。
陪審團關注「頑強對抗」的定義,以及當時羅沒有使用胡椒噴霧的原因。羅指,根據指引,若被捕人沒有遵從指示、命令,作出實際影響職務的事,即可定義為「頑強對抗」,不過當時認為胡椒噴霧所引致的刺激相對多,「唔知道用咗對佢(事主)會唔會有更加差嘅情形出現」,故用徒手控制。
家屬方質疑拘捕欠基礎
羅偉民早前供稱,當時日籍乘客曾經投訴遭事主打,西隧職員又稱事主與乘客曾在地上糾纏,事主無提及曾被襲擊,而他亦認為事主身上的傷勢是擦損所致,故作出拘捕事主的指令。
家屬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蘇朗年問及,當時羅如何從西隧職員得到資訊?羅指,當時他並無與西隧收費員劉錦興直接對話,只是透過同僚的通訊機得知上述資訊,但他不清楚同僚調查的另一西隧職員有否與劉對話。
蘇朗年追問,為何羅會相信二手,甚或三手資料,並作出拘捕指令?羅解釋,「只不過係其中一個原因」。蘇朗年再指出,西隧職員所提供的資料可能並非來自劉。羅回應,「我深信職員係睇到,如果唔係我唔會收到呢啲消息」。
警長同意拘捕力度
足以令事主個人物品散落
蘇朗年續關注,羅偉民在大約晚上 10 時 15 日所作出的拘捕指示。羅指,印象中當時在工程車車頭前,向警員馬振康作出指示,以襲擊罪名拘捕事主,惟他忘記馬何時作出拘捕,也沒留意馬有否作出警戒,僅記得當時事主情緒比較激動。
蘇朗年問及,羅作出拘捕指示前,有何權力要求事主退後至兩輛工程車之間?羅強調,當時事主欲返回的士,但他已向馬振康作出指示,「應該知道我哋即將拘捕佢」,「我相信佢因為咁樣先行返架的士」。
蘇朗年另問及警員拘捕事主時的力度。羅表示,「呢個我唔識形容」。蘇朗年指出,當時他們在拘捕年屆 65 歲的事主時的力度,足以令事主個人物品散落一地、掉下眼鏡。羅同意。蘇朗年追問,當時羅有否提醒馬振康、林偉榮,事主為長者,應妥善照顧?羅稱沒有,「當時冇考慮,我相信佢哋有足夠常識」。
家屬方:事主無法看到快速上彈器
蘇朗年引述閉路電視畫面,關注羅偉民在警車上兩度打事主。蘇朗年指出,當時事主背向羅,無法看到羅身上的快速上彈器。羅同意事主背向自己,故需「提佢唔好搞啲槍械」。
蘇朗年再指出,事主碰到快速上彈器一事為羅的藉口,「純粹因為(羅偉民)脾氣差」,所以襲擊事主。羅不同意。
蘇朗年續展示閉路電視畫面,顯示林偉榮在晚上 10 時 39 分離開現場。羅偉民指,他們後來得知現場有閉路電視拍攝到收費亭情況,相信林當時前往西隧控制室拿取相關片段。
蘇朗年指出,羅發現現場有閉路電視會拍攝到警車內的情況,「擔心影到你哋喺呢度做咗啲乜嘢」。羅不同意,補充當時「無可能睇到」現場有鏡頭。
家屬方質疑延誤安排救護車
警長:唔係得一樣嘢做緊
蘇朗年再引述閉路電視畫面,顯示事主被押解上車後,羅偉民曾在警車打開電筒。羅解釋,當時在檢查事主身上有否額頭以外的傷勢;另同意事主額頭上的傷勢,是在警方看管下出現。
蘇朗年關注,羅在晚上 10 時 40 分已發現事主額頭的傷勢,為何最終會在晚上 10 時 57 分才把事主送上救護車?羅指出,當時他一直為事主檢查傷勢,亦有向事主解釋需送往醫院檢查,不過事主狀態較早前清醒,「相對精神返好多,所以未至於要即刻送去醫院,但係我已經打算送佢去醫院」;後來林偉榮從控制室返回現場,向其匯報調查進度,最終他在晚上 10 時 53 分才可安排救護車。
蘇朗年問,羅延誤安排救護車的原因。羅表示,當時「唔係得一樣嘢做緊」,強調有照顧事主的精神狀況,且事主「唔係有生命危險到要即刻送去醫院」。蘇朗年追問,羅有否接受過醫學訓練?羅稱,「冇呢方面嘅知識」,只是目測事主情況。蘇朗年再指出,當時羅並無理會事主情況。羅不同意。
羅同意 合理懷疑下拘捕
代表羅偉民的大律師吳美華引用《警察程序手冊》第五章,指出香港法例賦予警員有截停、搜查、拘捕市民的權力,若警員在可靠線報、觀察所得等資料下,對某人有合理懷疑,可行使相關權力,關注羅在作出拘捕指示時,是否與指引相符?羅同意。
吳美華又指出,當時羅身穿軍裝警服,乘搭衝鋒車前往西隧調查案件,故西隧職員知道警員為何出現,而羅亦沒理由懷疑西隧職員提供的資料。羅同意。研訊周三續。
案件由裁判官與 5 人陪審團審理
案件由死因裁判官周至偉、2 男 3 女陪審團共同處理。死因研訊主任為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軒、高級檢控官柏愛莉。死者的兩名女兒列席,由資深大律師蘇朗年(Neville Sarony)代表。
被列作利害關係方的警務處及消防處,由律政司延聘的大律師倫德亮及高級政府律師蕭嘉文代表。醫管局及伊利沙伯醫院由大律師馮國礎及大律師陳偉志代表。
事發時現場 3 名警員同列作利害關係方,警員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大律師謝祿英代表,警員馬振康由大律師鄭淑儀代表,警長羅偉民由大律師吳美華代表。
CCDI-477/2013(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