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被指於 2019 年至 2023 年間,在牛頭角一單位提供無牌牙醫服務,否認兩項「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罪。案件周一(14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案中證人在警署認人手續中認出被告,辯方則爭議,手續在不當及不公的情況下進行,證據價值不足,不應呈堂。辯方指,證人在認人時,已多次指案情撮要有誤,要求澄清,但警方沒有正視;負責的總督察又在讀出案情撮要時出錯、遺漏細節。
負責認人程序的總督察供稱,本案並非由他調查,當時已建議證人向案件主管澄清案情,又指讀出案情,只為讓被告及證人了解案件大概內容,認為沒有需要讀出部分細節。

辯方:認人程序不公不當
根據雙方承認事實,衞生署專家指,為他人進行牙科檢查、麻醉、拔牙、做假牙、提供消炎及止痛藥等程序,須由註冊牙醫進行,而被告並非註冊牙醫。
在本案認人手續中,證人於警署認出本案被告。辯方爭議認人程序不當不公及有偏見,不應呈堂。辯方指,證人於 2024 年 1 月 12 日於警署進行認人程序,當時證人多次指出,案情撮要有誤,要求澄清,但警方沒有正視,著證人事後再與案件主管溝通。
辯方又指,負責程序的總督察不當地向證人施加壓力,指程序有時間限制等,暗指證人浪費時間。當時證人並非適當狀態進行認人,但總督察只著證人冷靜,沒停止認人手續。故此,認人結果涉重大不公及偏見,超於其證據價值。
警:著證人向案件主管表達意見
庭上遂傳召總督察文卓禧出庭作供,講解當天認人手續,文供稱,於 2024 年 1 月 12 日,接獲上級指示,為本案主持認人手續,他先分別向證人及疑犯、即本案被告確認身分,解釋程序及認人室的單面鏡,再安排疑犯及警方聘請的 8 名演員入坐,並分別向疑犯及證人讀出案情撮要。
最終證人成功認出被告,手續完成。文供稱,當他讀出案情撮要時,證人對其細節「有意見」,但他本人與案件調查無關,著對方向案件主管表達。
證人成功認出被告
法庭再播放認人手續的片段,當文讀出案情時,證人多度打斷,指「唔係」、「唔好要我食死貓」等。文著證人冷靜,案件主管則屢次詢問證人是否要澄清,可為他進行補錄口供等,但總督察不能參與調查過程。
案件主管又問及,證人是否要先暫停認人,還是先認人、再進行補錄口供等。最終證人繼續進行認人,並成功認出被告。
辯方質疑警覆述案情出錯
辯方指,文於讀出案情時,錯把 8 樓單位說成 7 樓。文則指,由於地點為唐樓,認為 8 樓實為 7 樓,又承認表達「唔清楚」、「可以做好啲」。辯方指案發地點重要,讀錯會令證人有錯誤理解。文則回應指,案情撮要,是用作讓雙方大概了解案件內容。
辯方另指出,文向證人覆述口供時,案情原提及牙齒潰爛,但文卻講成牙齦問題,辯方質疑表達有誤。文則回應,牙齦亦屬牙齒一部分,重申當時只需向證人講述案情撮要。
警:沒說明詳情因與認人手續無關
辯方再質疑文讀出的案情撮要,沒詳述所涉及的牙科服務,亦混淆剝牙與移除假牙等情況。即使案件主管撰寫了詳細案情,但文沒有讀出重要細節。文表示不同意,當時不需要提及細節,認為這些內容與認人無關。
辯方指,警方有責任向證人說明其投訴內容,向證人解說重要事項,包括交代牙科使費內容等。文則認為,使費內容與認人程序無關。辯方批評,證人多次向警方指出案情有誤,當時文卻充耳不聞。文不同意,指案件主管已提出會跟進,而當時有詢問證人是否須暫停手續,證人決定繼續認人。
被告李鎮權(64 歲,退休人士)被控兩項「未經註冊為牙醫的人以牙醫身分執業」,指他於 2019 年 5 月某一日,及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期間在牛頭角興達大廈 8 樓 I 室並非註冊牙醫,而在香港以牙醫身分執業。
KTCC194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