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控方結案反駁第四被告供稱遭警員打 指其一路作供一路說謊

反恐第二案|控方結案反駁第四被告供稱遭警員打 指其一路作供一路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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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八達通紀錄可證
第五被告到羅湖站放炸彈

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狀林芷瑩周四續向陪審團陳詞,指第五被告楊怡斯一方爭議,控方提出的閉路電視片段並沒有拍攝到她。控方 2020 年 2 月 2 日羅湖站爆炸案當天,不同閉路電視片段的截圖,指顯示楊出門到羅湖站,至折返歸家,她當日到羅湖站是放置炸彈。

林指,由楊下午離開油塘住所大廈,到乘搭九巴前往上水站,並會合一名男子,一同前往羅湖站,及後與該名男子前往深水埗站,隨後楊晚上近 7 時回家,衣著一直沒有變,警方最後亦在楊家中搜出一樣的衣物。

林續指,警方拘捕楊時,在她家中搜出一個 Chanel 手袋,內有一張八達通,雖然該八達通沒有登記在楊名下,但手袋內有其他屬於楊的證件,可以推斷該八達通屬於楊,而辯方亦沒有爭議該張八達通的紀錄。

林指,對照八達通紀錄,以及有關楊當日行蹤的閉路電視片段,「拍卡時間係一致」。警員辨認閉路電視的證供,亦可作證明。控方質疑,「有冇人會坐一大輪車…即折返,唔係做爆炸案,會係咁?」

控方:其他被告手機訊息
可證「叉雞飯」等同楊

辯方爭議 TG 帳號「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或「叉雞飯呀 陳」並非由楊持有,警員亦沒有開過楊的電話。林芷瑩指,可從其他被告手機的訊息,證明「叉雞飯」等同第五被告。

林指,2020 年 3 月 6 日,第一至第七被告曾經到嘉頓山開會,討論 3 月 8 日在將軍澳尚德邨放炸彈的行動。當日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楊手持一個紙袋,內有紙鶴,而紙鶴是用來掩飾 3 月 8 日打算放的炸彈。

林續指,當日負責跟蹤楊的警員指出,3 月 6 日楊上嘉頓山前,曾與她迎面而過,見她手持的紙袋入面有紅黃色的紙鶴。辯方亦沒有就紙鶴提出爭議。

林指,楊下山後沒有再手持該紙袋,是因為 TG 帳號「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被指為楊)曾在嘉頓山的會議前,發出「要比(畀)嘢人」的訊息。

而「叉雞飯」在楊上嘉頓山前,發訊息問「呢個公園?」亦曾指「我呢邊已有少量紙鶴,聽日比(畀)埋 @williamwallace852(被指為第一被告何卓為)」。

林芷瑩指,「叉雞飯」的訊息與楊的行蹤脗合,她明顯是去嘉頓山交收。而何卓為亦沒有爭議曾到嘉頓山。

至 3 月 7 日,「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的訊息指「我依家去旺角買埋帽同化裝品」。林指,據跟蹤警員供詞,楊在訊息發出後到旺角購買易容裝扮。同日稍後時間,「叉雞飯」發訊息指「我係(喺)塘尾道公園 @williamwallace852hk」,隨後警員亦見楊與何卓為到達該處。

林指,「全部嘢(證據)係脗合」,「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的訊息,對比楊的行蹤,可以證明楊等同「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或「叉雞飯呀 陳」。

控方:「叉雞飯」為案中重要人物

林芷瑩續指,「叉雞飯」亦在將軍澳案前開設 TG 群組,邀請其他被告加入,討論當日事宜,指「叉雞飯」在串謀案中主動,為重要人物。

林舉例指,2 月 2 日羅湖站爆炸案當日,「叉雞飯」曾與「想和你通渠」(被指為第一被告何卓為)互傳訊息。當日下午 3 時 20 分,「想和你通渠」問「Bombed?」(已爆炸?);「叉雞飯」回答「聽唔到」。

林指,炸彈在 3 時 46 分才引爆,「叉雞飯當然聽唔到」,而訊息可證明「叉雞飯」等同楊。

控方:第四被告聲稱被打
惟沒向律師投訴

林芷瑩其後開始就第四被告張家俊的案情作結案陳詞。

對於張家俊在庭上供稱,2020 年3 月 7 日晚上於屯門住所被捕後,被警員踩傷左邊膝頭,林反駁指,張曾在警員記事冊寫「今日較早時去廁所整親」,並簽名確認。

林續指,警員帶張搜查其私家車、公司後,最後帶他回到屯門山景邨的住所搜屋,當時張的父親在家。林質疑,如張曾受「打、嚇、氹」,為何他當時不向父親投訴。

林續指,3 月 8日,即張被捕翌日,他在警署見律師,並向警員表示需要求醫,及後被送往伊利沙伯醫院。

林稱,張在見律師後沒作出投訴,如果他曾被警員打,理應向律師投訴,並在律師見證下前往醫院,而張亦沒有向警署值日官投訴。林指稱,張是「一路作供,一路說謊」。

控方:醫療報告沒完整呈上
證明被打不是真話

林芷瑩引述張家俊的急症室醫療報告,指他 3 月 8 日求醫時能「Walk to A&E」(行入急症室),指與張所稱,被捕後一直需要警員攙扶的說法不脗合。而報告指,張的「左胸壁上方被觸碰及瘀傷」,並非他一直所稱的胸部中間瘀傷。

至於張稱,被捕後有警員戴戰術手套打其胸口,並向醫生指,3 月 8 日早上 7 時,胸口才開始痛,林質疑若其說法成立,他應在前一日的凌晨時分遭警員打,質疑「會唔會傷成咁,7 點先痛?」

林又引述張的 X 光片,指張的胸骨沒有骨折。而報告亦指,張的腳傷可能是天生,沒有明顯關節積水,不能判斷張的膝頭曾否被觸碰。

林續指,張求醫後共收到 5 份醫療報告,而張一方只呈上其中兩份,是因為有所隱瞞,「事實上唔係俾人打」,指因為其餘的醫療報告不能支持張的說法,辯方才沒有呈上。

另就張家俊一方爭議,部分在張住所、公司搜到的電路板、電線、電子火柴、擴音器等證物並不屬於他。而在控方案情中,該些證物與被放在羅湖站、計劃放在將軍澳尚德邨而製作的炸彈有關。

林芷瑩稱,張被捕當日,警員仍未檢取及分析各被告手機內 TG 訊息,並不掌握該些證物「有咩關鍵性」,續指「若然要屈,點解淨係屈呢幾個?」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