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 Tesla 車主兼 Uber 司機,於 2018 年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被署方拒絕,再被交通審裁處駁回上訴。高院法官高浩文 7 月初裁定兩人司法覆核勝訴,指審裁處認為申請人需要證明其服務具獨特性的主張「近乎荒謬」,並將兩人的申請發還重新考慮。
運輸署周四(31 日)回覆《法庭線》,指經仔細考慮原訟庭的法律觀點和現時出租汽車制度的運作後,「政府決定就案件提出上訴,以釐清現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制度下相關規例的詮釋」,又指政府同時會繼續進行規管網約車平台的政策以及相關立法工作。
署方又指,由於上訴正在進行,涉案的申請及其他相關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包括以網約形式經營的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申請」,署方將視乎事情的發展,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審視及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運輸署:決定提出上訴
釐清相關規例詮釋
高院法官高浩文 7 月初裁定交通審裁處敗訴。政府 7 月中向立法會提出規管網約車的立法建議。《法庭線》上周向運輸署查詢署方如何跟進案件及處理兩名事主的申請。
署方周四晚上回覆指,「經仔細考慮原訟法庭的相關法律觀點和現時出租汽車制度的運作後,政府決定就案件提出上訴,以釐清現有出租汽車許可證制度下相關規例的詮釋。由於司法程序仍在進行,我們不適宜對案件及有關法律爭議作出評論。」
署方續指,與此同時,政府會繼續進行規管網約車平台的政策以及相關立法工作。由於司法覆核的上訴正在進行,案中涉及的申請,以及其他相關出租汽車許可證的申請,包括以網約形式經營的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申請,署方將視乎事情的發展,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審視及決定適當的跟進行動。
法官:審裁處認為須證服務獨特性
不切實際、不可行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出,交通審裁處錯誤詮釋《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條例》,指法例的原意是為公眾提供交通服務。對於審裁處力陳,運輸署署長在評估「合理理由需要」的標準時,需要考慮個別申請人提供的服務之特點,官直指該主張「近乎荒謬」(close to absurd),是「不切實際、不合理、不可行」的要求。
法官續指,網約車本質上是私人服務,而非公共交通服務,與預約婚禮花車、轎車等無異,他同意申請人一方所指,審裁處恆常發牌給婚禮花車、轎車等服務提供者,與拒絕發牌予網約車司機的立場矛盾。
法官認為,當局可以「先到先得」的原則,審批出租汽車牌照申請,準則應為巿場對相關出租車服務的需求,下令撤銷審裁處的決定,發還重新考慮,審裁處一方須付訟費。(見報道)
CACV567/2025(HCAL159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