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辯方稱第三被告被捕後 被指為其TG帳戶曾打電話 另質疑警編撰證供

反恐第二案|辯方稱第三被告被捕後 被指為其TG帳戶曾打出電話 另質疑警編撰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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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陪審員早前與法庭協議 7 月 31 至 8 月 6 日休庭,案件周四續審。

辯方:如被告招認並非自願
陪審員要「拋諸腦後」

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梁耀煒,向陪審員提出多個法律原則,並要求陪審員在筆記抄下。他解釋,原則包括「無罪推定原則」、「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人的解釋 —— 可能是真已足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被告不作供是他們的權利」、「招認必須是出於自願,否則要置諸不理」等。

梁向陪審員指,他們認為證據或控方的說法,存有疑點的話,就要判被告無罪,定罪時必需證明證據已經沒有任何疑點。梁亦著陪審員,記得被告不需要,亦沒有責任自證清白,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

梁續指,控方指控吳的證據,主要落在其警誡口供及錄影會面下的招認。梁要求陪審員留意,吳的招認是否在自願情況下作出,如果並非自願,陪審員必需將吳的招認「拋諸腦後」。

辯方:被告等同「夠鐘改名」說法有疑點

梁指出,控方指控吳為 Telegram 用戶「夠鐘改名」的說法之中,存有合理疑點。梁解釋,控方可以打開吳的手機,從而判斷吳是否「夠鐘改名」,而控方指控「夠鐘改名」為吳的 TG 訊息,均來自第一、二、四、六、七被告的手機,而不是吳的手機或電話。

梁續指,吳被捕後,「夠鐘改名」曾打出一通長達 110 秒的電話,致電「一枝弓」(被指為第二被告李嘉濱),控辯雙方的承認事實亦沒有為此提出爭議。梁亦引用拘捕吳的警員證供指,吳被捕後雙手一直被手銬反鎖,而吳「完全冇用過電話」。

梁引述警方向吳發出的羈留人士通告書,上面寫「Please detain AP separate from other APs of this case 」(被捕人需與同案其他同案被捕人分隔)。梁解釋,吳被捕後本應不能聯絡其他被告,控方不能在沒有合理疑點下證明,吳即是「夠鐘改名」。

辯方:吳錄口供時第六被告同場

梁續指出,吳被捕時在宏創方的 503 室單位內,而警方檢取有關宏創方的閉路電視,只包括 1 月 24 日至 3 月 7 日,沒有 3 月 8 日的片段。

梁續指,3 月 8 日案件仍在調查期間。而吳指控 3 月 8 日凌晨時分,他被警員帶到 5 樓殘廁內迫供。

梁引用警員沈鴻源 8235 證供,沈當日有份拘捕吳。梁指,當時吳被捕後,沈在 503 室內,向吳錄取警誡供詞口供,而 3 月 7 日晚上 11 時 57 分起,至 3 月 8 日凌晨 12 時 41  分期間,「足足 44 分鐘」,吳與第六被告張卓淇同處一室。

梁引述沈的證供指,警方處理被捕人時,不會讓同案被告身在同一空間錄取口供,免得被捕人之間可以「夾口供」,而沈在被盤問下稱,張有機會在走廊位置。

梁續指,503 室空間不大,室內與走廊位置相近,沈的供詞反而能解釋「根本佢(吳)唔喺 503 室,佢喺殘廁」,指吳「冇可能喺 503 室長時間錄口供」。

辯方:吳被捕後被帶入殘廁

梁指出,沈帶吳入殘廁「唔係看守咁簡單」,而是另有隱瞞。控方亦沒有提供吳被捕後,能拍向殘廁的閉路電視片段。梁續指,根據沈的供詞,他帶吳入殘廁時,門口虛掩,閉路電視本應拍到殘廁門口。

梁指出,控方不能還原事件「真相」。梁又向陪審員表示,不能因為警員的身分,而認為警員供詞較為可信。

辯方:警錄口供同時見證搜查
是否能一心二用

梁指出,另一名處理吳的警員周國豪 13556 被他盤問時指,周在 3 月 8 日凌晨 12 時 20 分至 3 時 10 分在 503 室內拍照搜證。當日爆炸品處理科人員在凌晨 12 時 30 分到場、鑑證科人員在清晨 5 時 58 分到場。

梁續指,周到場拍照搜證時,警方尚未掃取證物上的 DNA 與指紋,但沈已在單位內的長檯上,為吳錄取警誡口供,問陪審員「你哋信咩(警員的說法)?」

梁向陪審員展示 503 室內的照片,指該單位只有「百零呎」,而且「佈滿雜物」。梁再引用周的證供指,沈為吳錄取警誡口供時,不時要移位、影相,而周在拍照時,吳要和沈走到走廊等不同位置,「走嚟走去避鏡頭」,形容供詞令人「難以置信」。

梁續指,周為吳錄取警誡供詞時,不斷打斷過程,而且期間警員在搜屋,吳亦要見證。梁指出,吳要一邊見證警員搜證單位內 99 樣證物,同時錄取口供,實屬「荒謬」,並問陪審員,吳是否「可以一心二用?」

辯方:警員「夾口供」

梁指,錄警誡口供是「重要的事情」,但沈和周兩位警員均沒有仔細紀錄,而 5 年後兩人在庭上能憶述一致的細節,是因為二人在「夾口供」,證明他們的證供「粗疏」。

梁引用警方文件指,3 月 8 日早上 7 時 30 至 35 分,有兩隻警犬到場搜證,兩位警員均有記下,反而沒有記下他們在同一空間,錄取口供及見證搜證,而兩人同時在庭上又能講出同一件事,質疑兩人證供是「作出嚟」、「(證供)全部都係垃圾」。

梁再陪審員指出,警員在 503 室內,為吳錄取 3 份警誡口供,錄取時間同為約 50 分鐘,但長短不一。梁指出,第一份供警誡口供有 9 條問題,期間一問一答,用上約 50 分鐘。而另一份口供,同樣歷時約 50 分鐘,但只有一句回應,形容是「荒謬、荒謬、荒謬」。

辯方:警員漠視被告疲倦、
「越攰越好問」

梁再指,警員「通宵無間斷……冇停過」為吳錄取口供,當時精神狀況未必適合錄取口供。而吳被捕後被帶到旺角警署,再帶去油麻地警署,由早上 8 時許,錄取 3 份錄影會面至 10 時許。

梁又引述先前他在庭上盤問沈的供詞,問沈有沒有提醒,吳被捕時感累可以休息,當時沈在庭上回應,相信警誡說話已包括相關意思。梁指警誡說話並沒此意思,並向陪審員指出認為沈的說話不真實。

梁續指,吳被帶到警署後,再錄取 3 份錄影會面,警員漠視吳會疲倦,心態是「越攰越好問」。梁再引述吳的錄影會面中,吳曾指自己「眼瞓」、「接受太長審問」。而警員當刻並非關注吳的精神狀況,而是澄清自己並非在審問。

梁亦指出,「其實 8235(沈)都攰啦」,並指出其實沈在錄影會面均有犯錯,「錯漏百出」。梁續指「係人都會攰啦」,並反問陪審員「佢會唔會唔知第三被告攰」?

梁向陪審員強調,吳的招認並非自願作出,並反駁稱控方早前陳詞指,吳被打可以向警員投訴,梁質疑「俾警察打同警察投訴?」,並指有警員曾告知吳不要投訴,亦向吳指投訴亦沒用,因為他沒有證據,「(警員稱)蝕底嘅係你自己(吳)」。

辯方:警不能解釋搜證原則

梁續指,警員在宏創方的搜證行動,沒有閉路電視片段佐證,警員在破門時亦是蒙面。梁指出,控方依賴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作指控,而唯獨 3 月 8 日當日的閉路電視則沒有。

梁指出,3 月 3 日之後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警員在拘捕吳的前 4 日,不斷將物品搬入旁邊的 502 室,其中包括 14 袋物品及 15 個行李,「咩嚟㗎」?

其中一名警員 SO 24 曾供稱,該些物品是工具。梁反駁指,沒有書面證供及閉路電視片段,能證明 SO 24 的供詞屬實。控方不能證明,3 月 8 日吳被捕後,警員沒有搬物品入 503 室。

梁續指,警員處理 503 室內一個「吉篋」時的手法並不尋常。警員沒有檢取該行李箱,而沈曾指,他不是調查隊成員,無份決策應否檢取。

梁引述承認事實中,警員檢取證物的準則,並非取決於證物的重要性,警員在 503 室內檢取的證物,當中包括機票。

梁要求陪審員思考「吉篋」的重要性。梁引述沈和周的的記事冊及供詞,指他們當時沒有提及過該行李箱,而在案發 5 年後,在庭上供稱,有人曾提「搬個篋出去」。

梁質疑他們是否「有咁驚人記憶力」,而兩位警員又同樣能在庭上憶述同一說話,質疑「係咪咁可信呢?」

辯方:吳不會冒險犯案

梁再指出,吳被捕時身上有科技大學碩士生的學生證,他本來有穩定的金融業工作,又願意工餘時進修,前途一片光明。

而且吳幼年喪父,吳被捕後被帶回黃大仙住所搜證,第一時間「攬住阿媽喊」。梁要求陪審員考慮,擁有如此背景的人,會否冒險犯案。

審訊周五(8 日)繼續,第四被告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將會開始陳詞。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