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歲男子被指於去年 6 月至今年 4 月期間,於 X 和 Instagram 發布煽動帖文,早前控罪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俗稱 23 條)下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改控為一項《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周五(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押後至 8 月 21 日區院再訊,被告續還押。被告穿灰色外套、神情嚴肅。散庭時,旁聽人士向被告說「撐住呀」。
被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
經修訂的控罪指,被告陳浩騫(22 歲,報稱餐飲業服務員)於 2024 年 6 月 27 日至 2025 年 4 月 28 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修訂控罪最高囚10年
區院案最多判囚7年
翻查法例,被告原被控的「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最高刑罰為監禁 7 年。現改控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則採用刑期分級制,情節嚴重可判處 5 至 10 年監禁,情節較輕則可判監 5 年以下。而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區院法官可判處的最高刑期為 7 年。
WKCC1859/2025